「」两会国是厅|加强操作系统保护 增强中国软件分发行业竞争力( 二 )


其次 , 应将工信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由部门规章升格为行政法规 , 由国务院以条例、决定、命令的形式颁布实施 。2019年12月26日 ,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0年中国信通院ICT深度观察报告会”所述 , 2019年我国4G移动用户数为126380人 , 而智能手机是4G终端中的绝大多数 。因而 , 十分有必要将关系到十多亿最终用户权益、隐私数据安全相关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升格成《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条例》 , 上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层级 。
再次 , 要在升格后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条例》明确兜底性、指引性责任条款 。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 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 , 《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的责任条款仅限于“违反本规定的 , 通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 依法进行处罚 , 并将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记入信誉档案 , 向社会公布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用软件线索 , 各单位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与在实际案件中发现的违法犯罪情节来看 , 该暂行规定的处罚相对比较行政化 , 没有明确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位阶 。从保护最终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行业产业正当秩序、保护国家数据主权角度来看 , 明确责任位阶势在必行 。
最后 , 要在升格后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条例》明确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即“本法规定的生产企业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外 , 禁止对尚未到达最终用户手中 , 尚处于仓储、物流、销售等流通环节的移动智能终端设备进行应用分发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只有合法的生产企业预置行为可以对尚未到达最终用户手中的移动智能终端进行分发 , 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保护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平衡生产企业研发手机系统的人力、资金、技术等研发投入 。但同时该类预置行为也受到国家严格管控限制 , 需要事前备案审批、事中制度规范、事后责任评估等 。
此外 , 应当修订、完善现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即条文上明确保护对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 包括智能设备(智能手机、移动智能终端、物联网终端等电信终端设备 , 和其他网络接入设备)均是本条例的保护对象” 。目前不论是该条例定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涵义本身 , 还是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司法案例 , 均一致表明“智能手机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但考虑到依然有人玩弄文字游戏 , 建议明确 。同时考虑到未来5G设备物联网终端等将是影响财产、人身安全的重要关键设备 , 也应当列入条例保护对象 , 也建议予以明确 。
【「」两会国是厅|加强操作系统保护 增强中国软件分发行业竞争力】黑色产业链的壮大 , 破坏了移动智能终端的操作系统 , 蚕食瓦解大数据经济的安全基石 , 严重损害国家网络安全的信息承载主体 , 妨害终端厂商进一步取得信息领域核心技术的突破 , 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损害国计民生 。升级后的法律法规将适应现阶段的实际需求 , 增强我国用户的获得感和产业的竞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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