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脉动TB哪里有一成不变的法律,西汉王朝的法制,就经历了三个阶段


“国无法不治 , 民无法不立” , 任何一个封建王朝 , 都追求长治久安 , 关键的问题之一 , 便在于“法制” 。
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西汉 , 也格外重视法制 。
一提到“法制” , 有些现代人总是不屑一顾:封建王朝有什么“法治” , 不过都是“人治”而已 。
“家天下”的君主专制社会 , 确实是“人治”常胜过“法治” , 但不代表这些王朝就没有“法制” , 法制是一系列成熟的、治国治民的法律制度 。
西汉王朝从公元前202年建立 , 公元8年灭亡 , 存国二百余年 , 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前期(汉高祖、汉惠帝、汉文帝、汉景帝时代)、中期(汉武帝、汉昭帝、汉宣帝时代)、后期(汉元帝以后) , 而西汉的法制 , 也因之而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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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脉动TB哪里有一成不变的法律,西汉王朝的法制,就经历了三个阶段】

西汉前期:从“约法三章” , 到《汉九章律》 , 务在宽简
秦末的乱世局面 , 致使百姓“十室九空” , 横遭劫难 。 秦朝灭亡的原因固然很多 , 不可否认 , 自商鞅变法后 , 秦法日密日苛 , “苛法” , 也是激起秦帝国民变的重要因素 。
公元前207年 , 正当项羽率大军 , 在河北巨鹿与秦军劲旅章邯部鏖战之时 , 刘邦则剑走偏锋 , 率领自己的嫡系部队 , “攻武关 , 又与秦军战於蓝田南 , 因大破之 。 又战其北 , 大破之 。 先诸侯至霸上” 。
此时 , 秦帝国已是外强中干 , 处于分崩离析状态 , 秦王子婴自知抵抗毫无作用 , 便奉上玉玺 , 投降刘邦 。
刘邦在秦帝国底层生活了四十余年 , 深知百姓所痛恨者 , “秦之严刑峻法” , 于是“与父老约 , 法三章:杀人者死 , 伤人及盗抵罪 。 馀悉除去秦法 。 百姓皆悦 。 ”
“约法三章” , 简单易行 , 也符合战争状态下的管理需要 。 不过 , 它只能当作是临时性法律措施 , “楚汉之争”结束 , 刘邦开基立国之后 , “约法三章”就显得不合时宜 , “三章之法 , 不足以御奸”(《汉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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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邦认为“三章之法 , 不足以御奸” , 从根本上分析 , 也是由于他的身份地位发生了实质变化:昔日混迹社会底层的市井无赖 , 摇身一变 , 成为一国之主的皇帝 , 自然要代表地主阶级的利益 。 成为高高在上的统治者 , 刘邦必定要制定相应的法律 , 管理百姓 。
从这个角度去看 , 刘邦的定新法的需要 , 也是情理之中 。
丞相萧何承接旨意 , 参考战国法家李悝《法经》及秦律 , 着手完善了汉初的法律 , 合为《汉九章律》 。
《汉九章律》 , 顾名思义 , 法分九部分: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 。
1.盗律:主偷盗、抢劫等罪行的处罚 。
2.贼律:主伤害、杀人等罪行的处罚 。
3.囚律:主拘禁、断狱的管理 。
4.捕律:主逮捕、追捕逃犯的管理 。
5.杂律:主诈骗、赌博、贪污等杂项犯罪的处罚 。
6.具律:主根据犯人表现 , 或加刑 , 或减刑的管理 。
7.户律:主户口、婚姻、赋税等方面的管理 。
8.兴律:主征发徭役、城防守备等方面的管理 。
9.厩律:主牛马畜牧、驿传等方面的管理 。
本质上 , 《汉九章律》与秦律在法律原则、指导思想等方面 , 并没有区别 , 只是汉初统治者汲取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 , 删减法律条文 , 并降低了处罚标准 , 务在“禁网疏阔” , “宽厚驭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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