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蟒」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主审法官答问:如何鉴定损毁与确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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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宣判现场
5月18日 , 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二审宣判后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员额法官王慧军回答了《法制日报》采访人员的提问 。
【「巨蟒」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主审法官答问:如何鉴定损毁与确定赔偿?】严重损毁自然遗迹 , 侵害公众环境权益
问:本案中 , 对于张某明等3人的行为对巨蟒峰是否构成严重损毁 , 在没有法定鉴定机构可以鉴定的情况下 , 怎样认定?
答:本案中 , 三被告人打入26个岩钉的行为对三清山巨蟒峰是否构成严重损毁的事实 , 目前全国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鉴定 , 但是否构成严重损毁又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 , 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 , 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 , 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 , 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 经人民法院通知 , 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 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 ”
本案中 , 出具专家意见的4名专家均长期从事地学领域研究 , 具有地学领域的专业知识 , 在地学领域发表过大量论文或专著、主持过地学方面的重大科研课题 , 具有对巨蟒峰受损情况这一地学领域的专门问题进行评价的能力 , 均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 。 4名专家接受侦查机关的有权委托 , 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现场实地勘查、证据查验 , 经充分讨论、分析 , 从地质学专业的角度对打岩钉造成巨蟒峰的损毁情况给出了明确的专业意见 , 并共同签名 。 且经法院通知 , 4名专家中的两名专家即张百平、尹国胜以检验人的身份出庭 , 对“专家意见”的形成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 并接受了控、辩双方及审判人员的质询 。
因此 , 本案“专家意见”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检验报告 , 可以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参考 。
问:本案是否属于检察院可提起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答:本案中 , 张某明等3人采取打岩钉方式攀爬对巨蟒峰的损害 , 侵害的是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 , 不特定的多数人享有的利益正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 。 环境权益不仅包含清新的空气、洁净的水源等人们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环境基本要素 , 也包含基于环境而产生的可以满足人们更高层次需求的生态环境资源 , 如优美的风景、具有重大科研价值的濒危动物、具有生态保护意义的稀缺植物或稀缺自然资源等 。 对这些资源的损害 , 直接损害了人们可以感受到的生态环境的自然性、多样性 , 甚至产生人们短时间内无法感受到的生态风险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 。 张某明等3人采取打岩钉方式攀爬行为对巨蟒峰的损害构成对环境的破坏 。
张某明等3人的行为对巨蟒峰自然遗迹的损害 , 属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 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本案属于检察院可提起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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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 , 法院判决3人承担600万元的环境资源损失费用 , 这个赔偿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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