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检察文苑】当街殴打离寻衅滋事有多远?
近日 , 西安一男子当街殴打女子的新闻曝出:新闻中的视频是由路人拍摄 , 视频中该男子徒手对女子进行殴打 , 并试图将该女子塞入后备箱中 , 看到路人拍摄后对路人进行了辱骂 , 后将女子拉入副驾驶位 , 驾车离开 , 报道称女子后来在朋友陪同下报案 , 派出所正在调查 。该新闻不仅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 , 也值得我们从法律角度去深思 , 有人说这大庭广众之下打人 , 还威胁路人是寻衅滋事 , 有人说这女的被打成这了是故意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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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检察文苑】当街殴打离寻衅滋事有多远?】我国《刑法》在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法条第一款对寻衅滋事行为进行了列举说明 , 有以下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 破坏社会秩序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 , 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 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同时最高法、最高检在2013年7月15日出台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以《刑法》二百九十三条定罪的情形、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及2018年1月16日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款中的“恐吓”进行了进一步解释 , 以上解释、意见都是对“寻衅滋事”行为的更进一步阐释 , 以便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法可依 , 进一步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 惩治犯罪 。
现在的寻衅滋事罪是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二条修订的 , 相比以前增加了第二款 , 将该罪法定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 , 同时在第一条第二项中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规定 。这些修订再次明确了该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 , 这也是该罪与故意伤害罪最大的区别之一 。寻衅滋事罪是79《刑法》流氓罪演化而来 , 虽然在学理上经常被“嘲笑”为口袋罪 ,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的进步 , 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也在不断的规范化 , 早已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对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汇总 , 而是惩治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 破坏社会准则和法制行为的具体罪名 。
供稿:临渭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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