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新闻夜间肇事还想逃?当晚就被威海高速交警锁定,次日归案
齐鲁网·闪电新闻5月21日讯 日前 , 威海高速交警支队文登大队接到报警称 , 在G18荣乌高速67KM+100M处 , 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 肇事车辆逃逸 。
【闪电新闻夜间肇事还想逃?当晚就被威海高速交警锁定,次日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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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警后 , 民警立即赶赴现场 , 对现场进行了勘查 。 经现场询问和调查 , 确认系一辆轿车与面包车相撞 , 造成车辆损坏 , 事故发生后 , 面包车驾驶员驾车逃逸 。 随后 , 民警调取了路面视频监控 , 对案发时间段的嫌疑车辆进行逐一排查 , 并最终锁定了肇事车辆 , 当晚即联系到嫌疑车辆车主 。 但该车车主称 , 已经把车借给了别人 , 随后挂断电话并关机 。 次日晨 , 民警再次联系该车主 , 并通知其到大队接受调查 。 迫于压力 , 车主到大队接受了询问 , 并交代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后逃逸的事实 。
经调查 , 当晚 , 康某某驾驶一辆鲁K牌照小型轿车 , 沿G18荣乌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67KM+100M处时 , 车辆右侧与前方张某某驾驶的鲁K牌照小型面包车相撞 , 造成两车均有损坏的交通事故 , 发生事故后 , 张某某驾车逃逸 。
张某某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 , 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 ,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 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 , 应当标明位置 。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 确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之规定 , 张某某将面临驾驶证一次记12分 , 并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处二千元罚款的处罚 。
闪电新闻采访人员 肖梦凡 通讯员 张大伟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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