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奔驰车主肇事五死十一伤,法与罚由谁决定?

​2018 年7 月 30 日 19 时许 , 杭州文二西路与竞舟路交叉口 , 车水马龙秩序井然 , 忽然一辆从竞舟路自北自南行驶的奔弛SUV , 以无法想象、所向披靡的速度 , 冲过文二西路口 , 碾压正在等红绿灯的行人和电动自行车主 , 并在撞弯了一根信号杆和撞折一棵碗口粗的树之后 , 直抵西南角的南都德加公寓的围墙 , 事故造成五人死亡11伤 。 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杭州“7•30交通肇事案”做出一审宣判 , 法院认为:陈某交通肇事致五人死亡、四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和多人受伤及财产损失 , 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 依法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2016年11月4日晚上九点半左右 , 朱某某行驶到南京网板路时 , 撞击了一辆车后 , 不顾信号灯 , 继续行驶到华电北路 , 又与一辆车发生碰撞 , 但仍然没有停下 。 车辆行驶到华电北路第一个人行横道时 , 占据第二车道 , 后行驶到公交站台附近时 , 与停靠在第三车道右侧的一辆银色轿车左前部发生碰擦 , 此时公交车正从第二车道准备变到第三车道靠站 , 朱某驾驶的车随后与公交车右侧发生碰擦 , 继续向西行驶 , 撞上了正在南京迈皋桥附近的长营村公交站台等车的两名被害人 , 该车继续前行 , 撞击停靠在非机动车上的其他车辆 。 最后撞在行道树上 。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酒后驾车违法 , 仍在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 并在已发生追尾事故的情况下 , 不计后果继续在车流量较大的城市主干道超速行驶、闯红灯 , 连续撞击行人及多辆车辆 , 造成二行人死亡及车辆损失人民币24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 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据此 ,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上面说了两起交通事故 , 奔驰车主陈某造成5死11伤 , 雪佛莱车主朱某造成二人死亡 。 奔驰车主肇事是在繁华市区 , 时间是19点 , 人流正多的时候 , 雪佛莱车主肇事是在南京迈皋桥附近的长营村公交站台附近 , 时间是21点三十分钟 , 人流相对要少些 。 肇事者朱某被法院认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肇事者陈某被法院认定犯交通肇事罪 , 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 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 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 , 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 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 。​法院的量刑审判是否应该以犯罪嫌疑人对社会的危害严重性为依据呢?不知道法官是否看过事故录像 , 那种惊心动魄的狂飙 , 观看者都感受到了震撼和恐惧 , 现场的群众是否会感到生命受到威胁?奔驰车主没有饮酒头脑应该清醒 , 在他头脑清醒的状况下驾驶奔弛SUV以无法想象、所向披靡的速度冲击闹市区的时候仅仅是因为心慌吗?心慌的连车速都无法判断?心慌的要一直踏着油门?需要知道的是 , 肇事者是穿着拖鞋的 , 持续的猛踩油门应该是很吃力的 , 要主观一直发力的 , 如果仅仅是心慌 , 穿着拖鞋的脚上不可能持续发力!而且那么长的距离那么恐怖的速度 , 就因为肇事者或者她的乘客说她是心慌了 , 法官就可以认定这辆闹市狂飙的奔驰车是善良的 , 是没有恶意的 , 虽然他撞死了五个人撞伤了十一个人 , 但是却没有危害到公众安全 。​现在很多人都同情奔驰车主 , 说他还年轻 , 家里主动赔偿了 , 受害人的家人原谅了 , 就要给他个机会?可是谁去问问阴间的受害人是否原谅了他?我们要质疑这个审判 , 不是针对肇事者本人 , 而是针对这种极其恐怖的交通肇事 , 如果这么恐怖的交通肇事都不算危害公共安全?那么以后再出现兰博基尼街头狂飙、法拉利闹市飞车 , 谁来保护小民百姓的生命安全?杭州的法院的这个宣判为交通肇事罪树立了一个样板:以后驾车撞死十个二十个甚至更多群众的肇事者 , 照此样板 , 只要是有钱人 , 能够花钱赔偿 , 而且自己宣称不是故意的 , 是心慌意乱造成的 , 那么无论撞死多少小民 , 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罚 , 法院最多判七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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