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曾经的心理咨询个案为蓝本写成小说,构成侵犯隐私吗

法律上是没有侵犯隐私罪的,最接近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关于这个罪的情况,你可以去看我的专栏文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世、今生和未来》。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我觉得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至于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行为,比如侵犯隐私权,比如侮辱或诽谤,仅凭你现有的描述是无法做出判断的,要具体结合小说的内容来确定。说一个基本原则,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侵权人有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侵犯隐私权、侮辱或诽谤,相应的表现又是不一样的,只能结合对照你的小说内容来分析。
■网友的回复
隐私权是私权极度扩大的人权,与我国体制是不兼容的,能把这三个字写在侵权责任法里已经是了不起的进步了。隐私权也只存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名誉权底下的分支中的分支,几乎是不存在的权利,属于民法范畴,不存在可上升至刑法的空间。只有在恶意诋毁名誉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涉及披露个人隐私;如果是“善意”的使用个人隐私(其实已经这么干了),甚至是法不禁止的。
也就是说,不存在隐私罪这个概念。
既然已经隐去真实姓名,就不存在侵权的前提,勿用担忧。
■网友的回复
可能不侵犯隐私,但是有违背咨询伦理的风险。
=========================================================
心理咨询中发生的事,除了保密例外的情形(来访者有可能伤害自己或者他人),其余全部保密,这样才能保证来访者信任的进行自我表露,同时也能最大限度的保证来访者不会被与咨询无关的人因此而伤害。
在特殊情况下,咨询个案可以被记录(如录音、录像),或与特定的人分享(同辈督导、更高级别的督导)。即使在这样极为特殊的情况,“被记录”与“被分享”这件事,也要事先征得来访者同意,并且声明披露的场合、原因,抹去来访者的真实姓名及其他可能被人识别出真实身份的不重要信息,同时承诺记录样本在督导过后被立刻销毁。只有这样才是符合咨询行业伦理规定、充分尊重来访者隐私和权利的做法。
在极个别其他情况,经过来访者同意,也可以发表与来访者相关的内容,比如亚龙分享的《日益亲近》,就是他和金妮(化名)在治疗过程中共同经历的过程。即使如此,来访者也必须完全获知将要被发表的内容、可能对他自己造成的影响,并且同意。
不要说弗洛伊德和荣格时代怎么做:当时心理咨询行业尚未成熟,伦理也并未完善;现在对伦理的每一次强调,背后都有血的教训在奠基。
=========================================================
结论就是:
强烈建议不要以曾经的个案为蓝本写成小说;
“隐去了原个案中人物的真实姓名,出生地,故事情节也有改编。”,这样的修饰哪怕在督导过程中的内部分享都是最基本的而且不充足的,更何况是公开发表;
【用自己曾经的心理咨询个案为蓝本写成小说,构成侵犯隐私吗】 如果你一定要发表,请确保当事人完全知悉内容及可能后果并同意,并且考虑到你已经有过的来访者、潜在的来访者,在可能读到这样的文本后可能产生的影响。
谢系统邀请。
■网友的回复
法律不清楚,但是有违反咨询伦理的嫌疑。建议跟个案沟通商量好。国外心理专家们都是跟来访沟通后再做的。比如欧文亚龙的《浮生一日》。
■网友的回复
法律上的事有律师回答过了。一般开始咨询时正规的会跟你签个合同,有时候合同会提到可能需要把你的案例去掉隐私后拿来做讨论啊,研究之类的。只要对方允许,这在职业道德上是没有问题的。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