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青新闻网邯郸新闻以案说法 | 邯郸馆陶县依法打击露天焚烧违法行为!1人被行政拘留
邯郸环保 来源
露天焚烧=违法犯罪!!!
焚烧秸秆、垃圾是一种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仅浪费资源更污染空气 , 危害大众健康还容易引起火灾等事故必须严厉禁止!!!
先来看下今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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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焚烧
5月12日11时55分 , 馆陶县王桥乡和尚寨村发生火情 , 县禁烧办联合王桥乡人民政府进行现场核查 , 为该村村民祭祀引燃周边杂草 , 王桥乡人民政府随即安排当地派出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 当事人对其祭祀引起的焚烧行为供认不讳 , 目前该村民已被馆陶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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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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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焚烧会接受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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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农作物秸秆 , 造成大气污染的 , 由环保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2、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 , 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 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3、对于不听劝阻 ,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 ,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 以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 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4、故意焚烧地里的秸秆、垃圾 , 不慎引起火灾 , 引起火势蔓延 , 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 , 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构成过失引起火灾 , 给予行政处罚 。
【河青新闻网邯郸新闻以案说法 | 邯郸馆陶县依法打击露天焚烧违法行为!1人被行政拘留】5、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 ,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 , 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 , 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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