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财广律师山西太原一男子提起逾百起行政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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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7日 , 上诉人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太原市万柏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万柏林食药局)发送编号为20190127005信息公开申请 , 申请处理山西某连锁超市××路店经营“香辣味调味面制食品(辣派头)”违法一事记录的相关信息公开 。 万柏林食药局接收上述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 上诉人认为万柏林食药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违法 ,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7号) , 以编号为F20190324006的行政复议申请向太原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 。 太原市人民政府收到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 , 受理后交由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理 。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 , 驳回复议申请 。 上诉人不服 , 遂提起本案诉讼 。 一审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3行初291号行政裁定认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 ,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之一 , 因此 , 当事人提起诉讼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具有值得通过司法途径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 , 不得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以及其他违反诉讼诚信的行为 。 公民在行使权利时 , 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 接受法律及其内在价值的合理规制 。 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与制约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均是审判权的应有之义 。 对于个别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轻率的、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诉讼请求 , 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的诉讼 , 人民法院对其起诉应严格依法审查 。
【杨财广律师山西太原一男子提起逾百起行政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段某某近年来曾就本案类似诉求提起过多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各级人民法院针对类似诉求均已作出过生效裁判 , 其仍坚持就类似诉求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违背诉权行使的必要性 , 亦缺乏诉的利益 。 段某某借行政诉讼获取不当利益 , 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施加压力 , 导致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被严重浪费 , 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及司法权威 , 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 。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段某某的起诉 。 段某某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行终542号行政裁定书认为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段某某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 行政诉讼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但当事人行使行政诉权并非不受任何约束 。 恶意诉讼、无理缠诉以及其他违反诉讼诚信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 。 一般来讲 , 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该诉讼能够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为必要 , 应当具有值得通过司法途径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 。
本案上诉人段某某近年来在山西省范围内提起了数百起行政诉讼 , 多数案件依据的事实是以产品质量为由向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 然后对该部门针对其举报事项的答复或者不答复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 关于上诉人起诉的目的 , 其在(2017)晋行申363号申请再审案件中有以下说明:“我的目的是监督食药局是否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是否合法 , 也能获得奖励” 。
本院全面、综合考察上诉人已提起的诉讼案件 , 其出于牟取举报奖励之目的 , 在较短时间内频繁进行举报、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行为 , 不具有保护合法人身权、财产权之必要性 , 其起诉不具有诉的正当利益 , 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 属于法律禁止的滥诉行为 。 因此 , 一审法院对段某某的起诉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 。 段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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