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妹子官方宝马女孩当街被男友殴打,警方:依法调查!对暴力零容忍,反家暴地方立法亮点纷呈( 四 )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 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家庭美德宣传教育 , 并免费发放宣传教育资料 。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妇女联合会 , 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工作统计 , 并将统计数据定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 。
第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有家庭暴力倾向的 , 应当及时做好疏导工作 , 化解矛盾;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投诉或者求助的 , 应当告知受害人法律救济途径 , 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劝阻家庭暴力行为 , 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协助受害人报案、就医、鉴定伤情、寻求庇护;
(三)进行调解 , 提供法律帮助和社会服务等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反家庭暴力内容 。
第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 ,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置并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落实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 。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 , 应当及时出警 , 并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置: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 , 维护现场秩序 , 防止侵害扩大;
(二)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 , 应当进行帮助;
(三)询问有关人员 , 依法调查处理;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 , 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依法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后 , 应当通知社区民警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 , 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 , 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 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帮助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
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管理人员、生活设施、安全防护设施 , 保障受害人的基本生活 , 为受害人提供心理辅导和医疗护理服务 , 并根据其性别、年龄实行分类救助;对未成年受害人应当安排专人陪护和照顾 。
依托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设立的临时庇护场所 , 应当与救助、福利场所分设 , 不得将家庭暴力受害人与其他救助人员混合安置 。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 , 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 , 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心理辅导、家庭纠纷调解、法律咨询等服务 。
第十六条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 ,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 , 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单位 。 上述单位或者组织应当签收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协助执行 。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在二十四小时内核实当事人情况;
(二)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 , 及时出警处置 , 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
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 应当及时向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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