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行业风云起,快手、抖音互将对方送上被告席
也许两家行业巨头的竞争还会愈演愈烈 , 但在竞争时不能突破法律的框架 , 更不能把消费者当作竞争的“棋子” 。
因认为在第三方APP中搜索“快手”二字 , 置顶搜索结果为“抖音短视频” , 快手开发及运营主体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将抖音短视频的开发及运营主体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 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 并索赔500万元 。 日前 , 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
5月13日 , 针对北京海淀法院发布案件快报“快手诉抖音侵权索赔500万元”一事 , 字节跳动在回复《国际金融报》采访人员回应时称 , “我们尚未收到法院通知 , 具体情况还在了解中 。 ”
不过 , 字节跳动方面告诉采访人员 , 快手在百度、小米应用商店使用****品牌为快手导流 , 字节跳动已就此向快手提起诉讼 , 海淀法院已于3月6日立案 , 该案目前已经完成了证据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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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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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手诉抖音“搭便车”
5月12日 , 北京海淀法院发文称 , 原告快手公司诉称 , 其系知名短视频移动应用软件“快手”的开发及运营主体 , 从商标权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获得了“快手”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 经多年运营 , “快手”移动应用已经成为国内最著名的短视频移动应用平台之一 , 拥有极高的用户量及知名度 , 涉案商标在相应领域内也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 。
快手公司发现 , 在第三方应用商店“360手机助手”内输入“快手”二字 , 出现的搜索结果第一条并非“快手”产品 , 置顶搜索结果竟然为“抖音短视频”APP , 并且在应用程序名称右侧显示有“推广”标识 , 点击该搜索结果即可完成“抖音短视频”应用程序的安装及正常使用 。 经应用商店公示及“抖音短视频”《用户服务协议》约定 ,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为“抖音短视频”的开发及运营主体 。
原告快手公司认为 , 被告将“快手”设置为付费关键词的行为 , 利用了其公司在春节期间斥巨资推广运营产品的契机以及“快手”商标知名度 , 对自身产品进行推广宣传 , 且因双方产品功能高度相似 , 相关网络用户本欲通过搜索“快手”搜索相关产品 , 但搜索结果却被链接到“抖音”所运营的产品 , 因此使得快手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其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被削弱 , 从而实质上损害了快手公司获取的商标专用权 , 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
此外 , 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导致希望下载安装“快手”的网络用户在第三方应用商店中搜索程序名称时 , 却在搜索结果第一条得到“抖音短视频”的安装链接 , 从而增加了“抖音”产品获取用户的机会 , 减少了本应属于“快手”的用户数量 , 损害了其合法利益 , 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混淆他人商品名称的“食人而肥”和“搭便车”行为 , 构成不正当竞争 。
目前 ,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不过 , 对于该案 , 快手方面则向《国际金融报》采访人员表示 , 对外并无相应的说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规定 , 经营者不得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在接受《国际金融报》采访时表示 , 基于抖音和快手这两个软件在产品的功能、性质非常相似 , 倘若其中一方在第三方APP的搜索引擎中采取了“搭便车”的行为 , 客观上确实又让不特定的用户出现误认和混淆 , 造成了市场混淆的后果 , 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 其行为很有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禁止的混淆行为 。
此外 , 孟博还称 ,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第七项规定 ,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于商标侵权 , 这应当是快手诉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 。 至于结果如何 , 还需继续关注海淀法院的后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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