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号套路( 二 )

营销号套路
对此 , 有视频平台审核人员对新京报采访人员表示 , 平台对是否构成搬运是有审核标准的 , 具体要看时长、相似度等情况 , 但具体的审核标准不能公开 , 否则可能会被人利用 。采访人员发现 , 目前通用的将原创视频盗用后进行“伪原创”认证的方式包括镜像反转、画中画、调整声音或时间速率等手法 , 而脚本软件将这些手法包装在一起“自动化”处理 , 从而让营销号可以“傻瓜式”盗用他人的原创视频 。 此外 , 还有脚本可以自动生成或抄袭其他营销号的文案并辅以机器人配音 , 从而生成讲解类营销号视频 。钱浩然对采访人员表示 , 目前营销号使用的脚本不只有批量下载视频、进行“伪原创”处理 , 还有在评论区自动“吸粉”等操作 。 “有一些脚本会自动使用引流性质的语言在他人视频下评论 , 话术和账号配合得好的话一天能增加50个粉丝 , 这类引流手法也长期运用在一些色情黑产之中 。 ”平台如何监管?各平台加大排查处理力度 , 但认定上存在困难新京报采访人员发现 , 对于营销号类视频 , 各大平台都出台了处理规则 。3月21日 , 微信宣布开展为期100天的“清风计划” , 针对微信各环节内容生态进行治理 , 进一步清理标题党、恶意引流、低俗炒作、地域攻击、传播伪科学等内容 。 同时通过技术审核、人工巡查和用户举报等多种方式 , 加强内容治理 。4月30日 , 字节跳动表示 , 平台坚决打击各类恶意营销账号 , 将通过回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管控 , 对于顶风作案的账号 , 一经发现 , 其账号永久封禁处理 。 平台对照国家网信办、北京市网信办统一部署要求 , 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整治工作 , 细化清理恶意营销信息 , 严打各类“标题党”、“散播虚假谣言”、“制造恐慌情绪”、“博取流量”、“色情低俗”等有害内容 , 对上述内容保持零容忍态度 。字节跳动方面对新京报采访人员举例称 , 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 , 字节跳动安全中心的的风控策略预警模型被触发 , 发现一个昵称为“天目山梅姑娘”的抖音账号粉丝及发布的内容存在异常 , 这个账号上有超过300万粉丝 , 但发布的短视频内容 , 和其他一些违规账号一样 , 有不少低质内容 。 经过字节跳动安全中心的工作人员复核 , 判定该账号是刷量黑产团伙生产的“塑料大V” , 决定实施封禁 。微博方面表示 , 今年以来特别是疫情发生以来 , 微博即对平台内出现的恶意营销内容和账号采取了高压管控措施 。 截至4月29日 , 共有效标记和处置不实信息10875条 , 处置账号714个 , 辟除新增新冠肺炎谣言298例;累计处置挑动地域攻击和歧视的账号359个 , 微博3977条 。5月8日 , 好看视频表示 , 自5月1日起 , 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恶意营销账号专项整治行动 。 “近一周以来 , 好看视频共查处恶意营销账号共65个 , 其中 , 色情三俗类33个 , 侵权假冒类21个 , 造谣传谣类5个 , ‘标题党’类6个 。 好看视频已按平台账号管理规范 , 对相关账号进行永久封禁 。”钱浩然表示 , 平台对营销号的整治封禁与营销号为躲避平台的审查规则之间的技术对抗一直存在 , 加大对营销号的打击力度无疑有助于优质原创作者的创作动力以及更好的平台生态 。 “无论是盗用视频、标题党吸粉还是造谣 , 营销号的本质动力就是以最小的成本吸引最高的流量 。 不过由于不少视频作者本身也有吸引流量的需求 , 所以有时营销号与正常创作者之间的边界是模糊的 , 这也让平台处理营销号成为了问题 。 ”处理营销号的难点在哪?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表示 , 要制止营销号的侵权行为 , 需要原创作者的行动 , “如果被侵权人不进行起诉 , 这种行为就没有办法制止 。 ”对此 , 有视频作者表示 , 进行起诉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 , 聘请律师等也比较耗费精力 , 所以不少原创作者在发现自己被侵权后 , 出于省事或怕麻烦等原因 , 往往“懒得”维权 , 这间接助长了营销号的侵权行为 。不少视频被营销号盗取后 , 冠以夸张低俗的标题就成为了新的“原创视频” , “这不仅是‘标题党’行为 , 有些还涉及传谣 。 ”钱浩然说 。腾讯网络安全与犯罪研究基地高级研究员姚理对新京报采访人员表示 , 不法分子蹭热点流量 , 以图牟利的手段并不罕见 。 自疫情以来 , 围绕该公共安全事件 , 互联网上衍生出诸多类型的违法犯罪形态 , 如生产假冒伪劣口罩、以售卖口罩为名义实施诈骗 , 以疫情为热点实施谣言或不实信息类违法犯罪等 。 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也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入刑 。姚理称 , 在实践中 , 平台、司法机关在认定虚假信息 , 均存在诸多难点 。 “首先 , 互联网平台在‘判断某内容是否属于虚假信息’的问题上 , 存在着天然的难处 。 平台在认定虚假信息的过程中 , 需要从依据和事实这两个维度进行考量:第一步需要判断发布者是否有依据 , 第二步需要判断是否与事实相符 。 但在实际过程中 , 很多事件往往处于变化之中 , 平台难以在第一时间做出准确判断 , 导致虚假信息认定难 。其次 , 司法机关认定虚假信息入罪也存在难点 。 司法机关除了和平台一样面临虚假信息本身的认定难之外 , 如果要认定构成犯罪 , 还需要该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 ”在姚理看来 , 目前法律对此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涉案评判标准 , 如果能够证实“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可能还需要从行为的严重性、传播程度及对他人的影响来判断 , 正是因为缺少硬性标准 , 导致认定难 。再者 , 虚假信息传播的主观故意 , 难以认定 。 公司化、专业化的“造谣公司” , 是以牟利为目的 , 故意地转发传播虚假信息 , 这并无争议 。 然而不少普通用户往往无法判断识别虚假信息 , 因此成为转发和传播虚假信息的一环 。 事实上 , 大部分虚假信息是由普通个人用户转发 , 对于转发者的主观故意就很难进行评价 , 更增加了认定的难度 。“其实营销号之所以能够大行其道 , 与目前网民的认知能力也有很大关系 。 ”钱浩然表示 , “根治营销号很难 , 若想要维护一个好的自媒体生态 , 需要平台、现有法律、网民认知能力等多方面的共同提升 。 ”新京报采访人员 罗亦丹 编辑李薇佳 校对 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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