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轮奸未满14岁少女获刑4年:刑不是越重越好

文/宋伟锋互联网时代 , 每个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的意见 。 于是乎 , 司法部门一不小心就会踩着瓜皮 。近日 , 安徽省淮南市中院官微公开的一起案件 , 又一次抓住了社会公众的眼球 。应该说 , 法院公开这一判例的用意 , 是立足于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惩治加教育的原则和精神 , 结合这一案例开展教育活动 。 可是公众并不买账 , 许多人看到的是 , 强奸犯原来判个三年、四年就完了 , 而受害人却要痛苦一生!所谓门外看热闹 , 门里看行道 。 其实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判的还真不轻!法律也要关乎人情 , 不能机械执法首先 , 实施犯罪的三名男子在年龄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 系未成年人 。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的原则就是从宽从轻 , 本着惩前毖后、教育为主的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 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六周岁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 只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 , 如果这三名男孩不满十四周岁的话 , 因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 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 他们毕竟不同于成年人 , 还是孩子!其次 , 从官微内容介绍来看 , 本案中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 , 似乎男的这一方并没有使用暴力强迫女孩就范 , 很大可能是双方自愿的 。这一点对于本起强奸犯罪量刑很重要 。要知道成年男女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根本不属于犯罪 , 这属于人家的私事 。 当然涉及到金钱、失足妇女则是另外一说 , 那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 但不属于强奸 。可是对于幼女 , 国家有特殊保护 。 刑法规定 , 如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 , 不管女性是否自愿、也不管男性是否明知 , 只要发生了 , 那么都是强奸 。 这样规定的立法意图是保护生理、心理均没有发育好的幼女 , 不会因为不懂事而受到侵害 , 同时也是对于意图侵害幼女的性行为犯罪者从重打击 。但生活中的现象总是千差万别的 , 特别是如今青少年的发育较之数十年前普遍提早 , 少男少女都有朦胧胧的性冲动 。 在这种情形下 , 犯罪肯定还是犯罪 , 但司法机关在对具体个案罪犯量刑方面 , 却还是要考虑到有没有“自愿”情节 。举个例子 , 两个小朋友谈恋爱 , 自愿发生了性关系 , 虽然要惩罚 , 但量刑肯定不能过重 。法律也要关乎人情 , 不能机械执法 。再者 , 三名罪犯到案之后认罪认罚 , 坦白交代 , 态度较好 。 近年来最高检一直在刑事诉讼阶段鼓励推行中国式的诉辩交易 , “认罪认罚”制度 。对于一些轻刑犯、社会危害性明显不高的犯罪分子实施认罪认罚 , 这样既可以节省大量的社会治理成本 , 又可以弥补受害者的实际损失 , 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从这三个方面来讲 , 这三个未成年人强奸犯罪 , 有其可宽宥之处 。 三年以下徒刑或者缓刑在量刑时也是可以考虑的 , 但最终法院对三人均判处了三年以上刑期 , 确实算得上“从严从重”了 。刑罚应摒弃同态复仇 , 坚持法治进步方向现今 , 不少人过于迷信刑罚的功能 , 认为对于罪犯就要从严从重判处刑罚 。 这种思潮的流行 , 不得不说有其偏激的负面意义 。早在一百多年前 , 刑事法律学者通过研究得到了一个结论: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更多地体现在威慑上 , 使人们预计到自己的行为会触犯刑律 , 而主动规避 。刑罚不是越重越好 , 即使是死刑 , 对于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并没有人们想像得那么高 。 这也是为什么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讨论废除死刑的原因所在 。而在中国 , 人们喜欢一句话是“治乱用重典” 。 殊不知 , 现实世界中实际发生作用的刑罚制度早已发生了变化 , 同封建皇权制度下的刑罚不是同一回事!步入现代文明之后 , 人类刑法上的刑罚 , 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人类社会早期推崇的野蛮而血腥的同态复仇手段 , 而其中也掺杂了诸多人道主义的精神 。从废除酷刑 , 到死刑执行不再游行示众 , 再到死刑犯可以选择注射药品这一更为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 , 刑罚已经不再仅是同态复仇的手段 , 而更多地体现为国家以劳动教育手段改造罪犯 , 以使迷途的羔羊有机会浪子回头 , 重新回归社会的一整套体系 。人均有同理心 。 我们憎恶坏人 , 也同情受害者以及其家属 , 对于受害者想要通过国家实施严厉的刑罚惩罚犯罪分子的诉求 , 可以理解他们痛苦的心情 。 毕竟所有人都有自己的亲人 , 想一想如果是自己的亲人遭遇这样的事情 , 同样也会怒发冲冠 。可是 , 作为一种社会价值取向 , 一味强调地复仇从长远来看 , 其实并不理性 。 以血还血 , 以牙还牙 , 固然会带来一时的痛快 。 但失去的永远也回不来 。 对于心灵的慰藉 , 宽恕也不失一剂良药 。要知道 , 残酷的同态复仇并不能消灭犯罪 , 真正能够降低犯罪的是社会整个文明的进步 , 经济水平的提高 , 人们道德素质的跃升 。这些才是中国法治应该进步的方向 。从这个意义上讲 , 慎杀、慎罚 , 防止司法裁判仅仅为满足人们同态复仇的报复心理的方向偏移 , 这是社会进步走到如今 , 应有的价值标准 。中国的司法机关应该对此有所担当 , 以司法典型案例来引导正确的价值取向 , 同时在特殊个案处理上还应能够坚守司法底线 , 不去迎合滔滔只求复仇的民意情绪 。 https://mparticle.uc.cn/article.htm...28064&pagetype=share&client=&uc_share_dept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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