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法院:联合联动、强化监督,强制执行排除妨碍纠纷案件

2020年5月8日 , 普定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兵与被执行人张某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 为保障司法公开、公平、公正 , 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 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法委、司法局、公安(派出所)、卫生院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参与案件执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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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兵住房与被告张某华原住房相邻 , 两家房屋之间有该村民组长期使用的历史性通道一条 。因龙昌村庆上组修建入组硬化路 , 原告张某兵将通道往其房屋的一段路面自行平整时 , 被告张某华进行阻止并且不再让原告由争议通道通行 。2017 年 9 月 6 日原告张某兵诉至本院 ,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 , 排除障碍;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 2017 年 10 月 20日依法作出(2017)黔 0422 民初 1619 号民事判决书 , 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张某兵诉被告张某华停止侵权 , 排除妨害 , 本院予以支持;二、限被告张某华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 , 立即停止妨碍原告张某兵在通道上通行;三、驳回原告张某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因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张某华又于 2019 年 7 月起 , 采取用石块堆砌、放置荆棘、垒砌了简易矮墙 , 严重阻碍了原告张某兵的正常通行 。原告张某兵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 , 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判决:一、被告张某华立即排除妨害并拆除和清理在原告通行道路上用石头堆砌的一处矮墙、一处石堆及荆棘 。二、驳回原告张某兵的关于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执行 。
2019年11月21日 , 张某兵向普定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 , 案件受理后 , 普定法院执行局于2019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 要求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 。2020年1月13日、3月13日执行人员多次前往补郎乡仓田村就该案进行协商 , 但被执行人张某华拒绝配合且情绪激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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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8日 , 普定法院执行局组织警力 , 在县人大代表、政法委、司法局、公安(派出所)、卫生院等多部门的联合联动、强化监督下 , 强制执行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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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法院:联合联动、强化监督,强制执行排除妨碍纠纷案件】普定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 , 一是注重程序合法 , 执行人员在送达、告知等程序中均依法进行;二是注重司法公开 , 执行过程中要求执行干警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 , 对执法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三是注重联合联动、主动接受监督 , 邀请人大代表、政法委、司法局、公安(派出所)、卫生院等相关部门同志参与案件执行 , 现场接受执法监督;四是注重执行信息及时公开 , 外宣部门全程跟进执行过程 , 及时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发布执行信息 , 加大信息宣传力度 , 做到司法公开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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