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为了去“火毒”,淳安男子抓114只“黄蛤”,被判拘役三个月
【「淳安」为了去“火毒”,淳安男子抓114只“黄蛤”,被判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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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说他老婆脚上有‘火毒’ , 吃点‘黄蛤’会好受一点 , 我才去抓的 。 ” 淳安男子陈某始终说自己本是好心 , 怎么会触犯了法律?
2017年2月14日 , 被告人陈某在淳安县姜家镇浮林村水库边 , 以徒手方式猎捕两栖类野生动物“黄蛤”114只 , 并全部赠与姜家镇浮林村村民项某 。 后项某将其中109只“黄蛤”杀害 , 剩下5只活体 。
经鉴定 , 被告人陈某猎捕的野生动物“黄蛤”学名叫中华蟾蜍系国家“三有”动物、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 案发后 , 陈某逃至安徽省黄山市 , 2019年12月7日 , 陈某被安徽省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 归案后 , 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同时 , 淳安县公安局也早将依法扣押的5只活“黄蛤”交由林业部门予以放生处理 , 另外109只死“黄蛤”由林业部门予以无公害化填埋处理 。 近日 , 淳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 法官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陈某违反狩猎法规 , 在禁猎期进行狩猎 ,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 根据其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 , 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 。 什么是“三有动物”?“三有动物” , 即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 生活中常见的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都属于“三有动物” 。“三有动物”受法律保护 , 任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 法条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 ,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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