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养廉与惩治反腐双管齐下,雍正的双手互搏能成功吗?( 二 )
与朱元璋的严苛不同的是 , 康熙为政宽仁 , 其大树清官 , 以道德治国 , 虽然在一定时期有一定效果 , 但终究不能持久 。
如他自己说的 , “诸臣为秀才 , 皆徒步布素 , 一朝得位 , 便高轩驷马 , 八驺拥护 , 皆何所来赀?可细究乎!”
话说回来 , “不可细究”是康熙的大智之处 , 如真要细究 , 没有实干家的魄力与讲求实际的真精神 , 最终怕只能偾事 , 不能为也 。
幸运的是 , 雍正恰好具备了这两种素质 。在通过清查亏空、禁收节礼部费、耗羡归公等手段堵死了官员的各种腐败渠道后 , 作为一国之君 , 雍正也得从大局考虑并顾及到手下官员们的感受 , 如让他们一点好处都没有 , 恐怕又会别生事端 。
由此 , 与耗羡归公配套的养廉银制度也随后推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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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北魏时 , 一位名叫高闾的大臣就曾说 , “饥寒切身 , 慈母不能保其子;今给禄 , 则廉者足以无滥 , 贪者足以劝慕;不给 , 则贪者得肆其奸 , 廉者不能自保 。”
这大概是最早提出“以酬廉吏”观点的 。当然 , 养廉不能说空话也不能零打碎敲 , 要有真金白银才能见实效 。
按光绪《清会典事例》 , 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 , 各省总督养廉银在1.3万至2万两 , 巡抚l万至1.5万两 , 布政使5千至9千两 , 知府8百至4千两 , 知州5百至2千两 , 知县4百至2千两上下 。其他如河道总督6千两 , 漕运总督1万两 , 盐运使5千两 , 都是原俸的几十甚至上百倍 。
对于京官 , 则先后推行“恩俸”和“双俸”制 , 使其收入增加明显 。
【『』高薪养廉与惩治反腐双管齐下,雍正的双手互搏能成功吗?】需要指明的是 , 雍正实行官员养廉银制度本身是为了弥补官员在节礼、陋规等方面所失去的灰色收入 , 其同时也包含了相对合理的办公费用 。
乾隆时期曾有人奏请督抚藩臬所奏事件俱用驿站 , 乾隆对此十分恼火并斥责说:
“督抚藩臬每年廉俸不薄 , 即遣人寄奏 , 途间资斧需用无多 , 而必欲吝此区区 , 过为计较 , 尤属见小 。”
由此可以看出 , 这些支出包括聘请幕吏等应由官员自付 , 只有公务办得妥当并经营得法 , 剩余的才能纳入私人腰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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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推行的耗羡归公与养廉银制度是相辅相成的 , 这也是清廷在财税行政及官员收入方面的重大变革 。其中 , 有两个辅助制度值得注意:
一是耗羡归公时实行“收支两条线” , 收入有明细 , 支出须申报 , 由此清理了各种陋规及地方“小金库”;
二是实行离任官员审计制 , 这一设想来自雍正五年河东总督田文镜的奏报:
“请嗣后知府、直隶州、知州离任时 , 将所辖州县仓库钱粮 , 照豫省交代例限三个月 , 令接任官查明结报 。如有亏空 , 知府、知州均为赔给 , 方许新任 。接任官徇情出结 , 即令分配 。”
这无疑给想贪腐的官员又上了一道紧箍咒 。
高薪养廉及其辅助制度固然好 , 但也不宜否认康熙所提倡的道德力量与因素 。
说到底 , 养廉银不过是手段 , 为减少贪污、提高各级政府的行政能力而实施的 , 但对一些人来说 , 其本性是贪婪的 , 再多的养廉银也不能满足其无限膨胀的私欲 。
再者 , 任何制度在执行方面都会出现漏洞 , 如官员的品德素质太坏 , 再多“养廉银”也难以养廉 , 再严格的制度最终也制不住贪婪的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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