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断更节”:网络文学产业将因此改变吗?( 三 )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 资料来自人大网 。张洪波:这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全国人大网上公布 , 公开征求意见是在6月13号之前截止 , 我们也在组织专家组织会员商量 , 也会去一些平台和机构调研 , 了解大家的这种诉求 。部分网文作家特别关心著作权法的第十七条(关于委托作品的版权归属), 我觉得这是多虑的 。 就如之前所说 , 网文作家与平台签订的合同并不是委托关系 , 即使平台试图使用单方面的措辞进行解释 , 也没有法律效力 。 网文作家不用担心某些平台会利用此点钻规则的空子 。 我们欢迎网文作者分别或有组织地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 尤其是网文在网络新媒体被转载、被传统报刊转载、被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 被侵权盗版等方面提出专业的、建设性意见 , 选入教科书或其他图书 , 如何更有效保障网文作者的合法权益 , 需要顶层设计 , 这对维护自身的权益和行业发展会有帮助 。我也想就此机会进行呼吁 , 希望相关的团体或机构 , 比如中国作协下属的网络文学工作委员会 , 地方作协下属的网络文学协会等等 , 可以借此机会组织起来 , 帮助网文作者维权 , 规范有关合同 。 就中国而言 , 电视剧的编剧有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 , 就国外而言 , 美国有编剧公会 ,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和行业发展 , 代表网文作者的平台、有关团体可以有组织地、很专业地与制片人协会谈判 , 与影视公司谈判 , 甚至包括与政府财税部门谈判减免税收的问题 。 从目前来看 , 相比于其他类型的文字工作者 , 代表网文作者的机构团体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3对话匿名律师(多年从事版权起诉案件)签订“霸王条款” , 还是利益平衡的问题新京报:就目前网络上曝出的合同细则来看 , 阅文集团与网文作者签订的合同 , 在法律上存在哪些问题或漏洞?在法院受理中 , 类似案例一般是如何进行判决的?律师:首先 , 不管是著作权相关合同 , 还是普通的民事合同 , 都需要在合同中对约定的事项做具体、明晰的表述 , 以达到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意 。 就目前的信息来看 , 阅文集团提供的合同可能是一种框架性协议 , 概括性的规定 , 就其运营实际来说 , 也很难做到针对特定作品做详细的权利归属约定 , 所以 , 大概率是和作者约定一个概括性的权利约定 , 但是这类约定当遇到实际问题时 , 就存在双方实际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不认同等情况 , 也涉及所谓“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等因素 , 因此 , 很容易发生法律纠纷 。其次 , 著作权法17条对委托创作作品也有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 ,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 , 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 因此 , 我认为对涉及作品权利归归属的委托创作合同 , 本身应当是具体、明晰的 , 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 。 如果缺乏具体明晰的约定 , 那么作品的权利应当还属于作者 。总的来说 , 由于协议本身的不确定性 , 合同双方对所涉问题理解可能并不相同 , 特别是平台再借助自己的优势推行一些所谓的“霸王条款” 。 对于这类案件 , 在法院审理中还是主要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根本原则是看双方对争议事项是否做出了明确约定 , 是否存在其他合理的解释等等 , 在法律实践中并不是复杂问题 。延伸阅读·版权争议
《版权战争》作者:杨延超 版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7年10月新京报:就你接触的案例来看 , 网络文学平台与作者之间版权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律师:大部分的网文作者在合同谈判中是处于弱势地位的 。 极少数头部作者不需要依赖平台 , 在谈判中可能有议价的空间 , 但对于绝对多数的网文作者而言 , 其实还是要借助平台的流量 , 才能让他的作品可能更多的传播 , 获得更多的收益 , 所以这背后其实还是利益平衡的问题 。大多数的网文作者在签订合同时 , 其实对“霸王条款”心知肚明 。 在现实情况下 , 通过转让著作权、改编权和修改权 , 他们可以相比其他作者更快地获得经济利益 。 如果合同约定明确 , 双方认知一致 , 作者在日后反悔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平台与作者之间的版权纠纷挺常见 , 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 , 类似的版权纠纷并不棘手 , 通过合同具体内容、沟通记录、金钱给付行为等线索不难还原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这次事件之所以成为公众的焦点 , 在我看来还是平台自己在合同约定中存在的内容 , 超出了大部分网文作者能够接受的预期 。新京报:网络文学的改编作品由于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 , 往往成为版权纠纷案件中的主要对象 。 改编作品的版权纠纷的争议点主要在哪些方面?律师:改编作品产生的合同纠纷 , 受到互联网的加速发展和各种新形式媒介的产生的影响 。 在智能手机普及以前 , 合同约定中的“网络”一般就是指互联网 , 移动互联网的出现让早先合同内容中明确的部分出现了模糊性的定义 。改编作品的版权纠纷 , 主要还是改编的程度 , 以及新作品形态的出现导致纠纷 , 比如近年很火的短视频 , 改编权人可能还需要获得原权利人更多的授权才能更好的运营和维权 。对原作进行过度改编 , 也会产生法律问题 。 比如网文作者“天下霸唱”起诉根据其作品改编的电影《九层妖塔》 , 电影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故事背景均与小说相差甚远 , 远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必要改动的范围 , 侵害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 。
推荐阅读
- 郑永年:美中脱钩,意味着与整个产业链重组
- 南方法治报|为领20万元“奖金”,她被坑掉7万多!这种古老骗术,在抖音“复活”她被步步引入押注游戏,为领“20万”交了7万多老套骗局牵出的灰色产业
- 二三里资讯商洛|深山里奏响增收曲——丹凤县油房村发展绿色产业脱贫侧记
- 新能源前景到底如何?
- 广西|念好“产业经”奏响“富民曲”——广西“造血式”产业扶贫之路
- 警示产业链外迁 必须充分考虑地缘政治因素
- 新规试图让半导体产业去中国化 可能又砸脚
- 上党晚报|长治加快建设立讯精密电子信息产业园二期项目,好项目为长治发展添动能
- 河青新闻网邯郸新闻|鸡泽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党组书记李东健调研河道治理、辣椒产业发展等工作
- 广西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领导率队到天等县开展脱贫攻坚督战和调研农业产业扶贫发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