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门网@2019年度江门市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权益受到侵害时需理性维权( 二 )


案例三
每天工作12个小时 , 劳动者上班睡觉被辞退
【中国江门网@2019年度江门市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权益受到侵害时需理性维权】2017年12月1日 , 黄某入职某管业公司 , 工作岗位是机修副班长 , 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 , 约定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工作制 。 2019年10月 , 某管业公司向员工发出“因公司9月停产 , 为确保员工能拿到保底工资3200元 , 如员工上班工时不足264小时 , 则由周六日补足264小时”的通告 , 强令员工每天上班12小时、每月上班不少于264小时 , 并安排黄某从事公司经营范围以外的非其本职范围内的安装架子、搭棚架、铺水泥地等工作 。 2019年10月8日,某管业公司以黄某“上班睡觉、工作效率低”等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 。 黄某申请仲裁 , 要求某管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 仲裁裁决予以支持 , 双方没有提起诉讼 。
案例点评
国家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作工时制度 , 是为了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充足的休息 , 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 本案中 , 某管业公司要求黄某每天上班12小时、每月上班不少于264小时 , 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 , 严重影响到黄某的休息权利 。 某管业公司安排黄某从事的安装架子、搭棚架、铺水泥地等工作 , 超出黄某的本职(机修)工作范围 , 已非其熟悉的工作领域 。 超时加班和从事非本职工作 , 必然对黄某的工作效率造成影响 。 因此 , 上班睡觉、工作效率低等行为并非黄某自身原因所致 , 不应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 某管业公司以此为由将其辞退 ,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应向黄某支付赔偿金 。
案例四
签订非劳动合同名称的协议书 , 并非一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5年6月18日 , 张某入职某米业公司 , 从事搬运工作 , 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 2017年12月1日 , 某米业公司与张某签订《搬运工劳务协议书》 , 约定了劳务期限、工作内容、劳务报酬结算方式、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内容 , 其中“劳务报酬结算方式”约定的最低保底劳务工资标准为4200元/月 , 工资以计件方式结算 , 每月30日结算工资 。 某米业公司于每月20日前以货币形式向张某指定账户支付工资 。 2018年9月28日 , 某米业公司以张某因故请假回家多日 , 未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为由 , 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对张某作出视为自动离职的处理 。 张某申请仲裁 , 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 仲裁裁决予以支持 。 某米业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后撤回申请 。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本案中 , 某米业公司与张某签订的《搬运工劳务协议书》完全具备了上述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 而在实际履行中 , 张某的工作受某米业公司管理和安排 , 且公司每月按时向张某发放工资 。 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为“劳务协议书” , 但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劳动关系构成要件 , 因此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 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不在于双方所签订的书面约定的名称 , 而在于双方实际用工的形式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 用人单位想通过变换合同名称的方式来逃避法定义务的做法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
案例五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