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意识不可强于法律意识

道德意识不可强于法律意识看了某地出台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10条规定》 , 笔者很是困惑:这10条规定涉及的事项 , 如“严禁收受下级单位人员赠送的礼金、商务消费卡、有价证券及贵重礼品”“严禁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严禁以职务消费的名义支付或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 , 全部是违反法律的 。 违法行为怎么能纳入“自律”范畴?既然纳入了“自律”的范畴 , 为什么还要加上“严禁”二字 , 并特别强调 , “违反上述规定 , 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呢?还有一种现象 , 细想起来也奇怪:人们一谈到道德滑坡问题 , 就会举出假药、毒奶粉、拐卖儿童、集资诈骗等来做例证 。 这些明明都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 属于法律的责任区 , 为什么要让道德来背锅呢?道德与法律是有明确界线和分工的 。 凡是法律有明确规定 , 需要凭借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 均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只有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需要靠自律来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 才属于道德的责任区 。 当下 , 连父母不可打孩子 , 子女要经常回家探望父母 , 遛狗拴绳 , 垃圾分类 , 有些地方甚至将不准在公共场所裸露上身等都纳入了法律的管辖范围 , 道德管辖的范围只剩下了婚外情 , 在公交车上让座 , 老人摔倒不扶 , 购物插队 , 用了公厕不冲洗 , 在共场大声喧哗 , 下属对上司阿谀奉承 , 官员说假话大话空话等少数社会危害性小、监管成本大行为 。 这些不道德行为 , 能导致那么多严重的社会问题吗?长期以来 , 人们习惯以对错、善恶、好坏、利弊 , 合不合理 , 道德不道德 , 而不以是合不合法 , 来评价某个事件或行为;对于严重的社会问题 , 习惯于从道德上 , 而不是从法制上寻找原因和对策 。 这表明 , 我国虽然进入了法治社会 , 但在人们的头脑中 , 仍然是重德而轻法 , 或者说道德意识强过了法律意识 。数千年的社会治理实践证明 , 法律比道德更重要 。 道德失范的社会危害性是有限的 , 而法律失去了应有的威严 , 则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 有人根据“道德是最高层次的法律 , 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的教条 , 认为遵守法律比遵守道德容易 , 只要人的道德水平提高了 , 自然也就不会去违法犯罪 。 其实 , 这是经不起推敲的 。 请大家想一想 , 在监督制约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 , 公务人员拒收100万的贿赂容易 , 还是在无人售报摊上买报时自觉付费容易?人的道德水平再高 , 也无法摆脱自私的本性 。 由于人们从违反道德中得到的利益有限 , 而在法制不健全的背景下 , 可以从盗窃、贩毒、贪污受贿、偷税漏税、制售伪劣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中获得巨大的利益 , 许多时候 , 违法法律的冲动要比违法道德的冲动更难抑制许多 。 现实中 , 凡是有点身份地位的人 , 往往表现得很文明、有教养 , 不会做违法道德的事 , 但却会做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违法乱纪的事 。 西方有些国家敢设无人售报摊点 , 却不敢设无人珠宝店 , 道理也在这里 。 可见 , 人违不违法 , 主要的并不取决于道德水平高低 , 而取决于法制是否完善 。 法制不完善 , 即使道德水平很高的人 , 也难免经受住巨大诱惑 , 比如崇高的职位 , 巨额的财产 , 倾国倾城的美色 , 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 当下 , 并非因为道德水平低下导致了违法犯罪 , 相反 , 而是由于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严厉的制裁 , 摧毁了人们内心的良知和信念 , 才导致了道德水平的严重下滑 。因此 , 在法治社会 , 人们的道德意识不宜过强——过分注重道德建设 , 倾向于从道德层面品评人物和事件、探求社会问题的根源和对策 , 而应当将注意力转移到法制建设上 , 致力于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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