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网约车”新规:满足这些条件的车辆都可注册了( 三 )
(一)保证网络服务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 并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 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 驾驶员载客时 , 不得推送新的营运信息 。
(二)将车辆及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 平台数据库向本市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 , 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
(三)接入平台的车辆保证技术状况良好 , 统一张贴标识 , 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
(四)新能源电动汽车使用应符合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目录规定的标准 。
(五)在经营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 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 , 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
(六)明确服务项目 , 公布服务质量承诺 , 建立服务评价体系 , 建立并落实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治安防范、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 公布投诉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 。 及时处理乘客投诉 , 按规定时限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 并建立投诉处理相关档案 , 接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
(七)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 , 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 , 协议应明确平台公司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
(八)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
(九)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
(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除严格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 , 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
(三)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 , 不得巡游揽客 , 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 。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 , 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 。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 , 并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 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 , 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
(六)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 , 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
(七)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 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 , 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 , 及时送交平台公司归还 。
(八)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九)接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六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 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
(五)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 , 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 并按照约定的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业监管平台 , 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安全检查 , 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 , 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 制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标准和办法 ,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 , 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 测评结果作为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准入退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网约车和驾驶员资质进行一次审验和复核 ,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 , 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服务设施等情况 。
交通、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注册、驾驶员注册、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
第十九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 , 依法进行查处 , 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理 。
第二十条 市发改、人社、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 , 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信用记录 , 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处罚等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 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 , 实行闭环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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