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反转,不加班被诉是18年的事

以下是完整文字新闻 , 不用期待任何反转 , 这是邗江区法院拿出来的典型案例 , 并在当地省台播出 。法院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 , 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 。在邗江区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 , 王某、李某系扬州某公司检验部主要检验人员 , 所有公司产品必须经二人检验并加盖检验章后方能出厂 。 2018年5月13日 , 王某、李某在明知当日下午如不完成全部产品的检验 , 公司将会面临高额赔偿的情况下 , 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 , 要求公司与其二人续签为由,故意拒绝下午继续加班完成检验工作 , 最终导致交货迟延 。 该公司也因逾期交货向客户公司赔偿违约金12万元 。 后该公司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该委员会以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 2019年 , 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王某、李某承担该12万元违约金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 , 原告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主要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 , 但考虑到王某、李某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 , 在原告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两被告合法权益的情况下 , 两被告依然拒绝加班 , 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 , 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 ,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结合王某、李某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判决由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 即18000元 。法官介绍 , 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 , 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 , 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 , 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 , 即既是受害人 , 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 。 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 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 而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 , 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 。同时、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 , 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 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 , 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 , 不尽合理 。 因此 , 通常情况下 , 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 , 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 。 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存在轻微过失 , 则无须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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