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将可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钛媒体瞬眼播报】钛媒体4月30日消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此次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详细规定 , 同时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 , 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
根据这份修改决定 , 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修改决定规定 ,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类因素综合判断 。 修改决定同时明确规定 ,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 , 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 ,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责任编辑:罗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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