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前辽宁省长唐一军被任命为司法部部长( 三 )


影响"案-件比"的深层次原因
受案数量、案件性质、案件结构 , 都会对"案-件比"有着普遍影响 , 但这属于浅层次的影响 。 深入剖析发现 , 一些地方检察院"案-件比"较高 , 根本原因在于思想观念、能力水平以及司法管理方面存在短板 。
(一)职责定位不准 。 有的检察官对刑事诉讼中检察职责认识不完整 , 片面强调诉讼进程推动职能 , 忽视、弱化诉讼监督职能 。 有的检察官把诉讼监督局限于纠正违法、追捕、追诉等显性监督 , 忽视对诉讼结构、质量、效果的隐性监督 。 有的检察官把刑事检察局限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程序不出问题 , 而轻视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的监督 。 基于以上认识误区 , 不少检察官对退回补充侦查、延长羁押期限、延期审理等程序的负面影响反应不敏感、监督不积极 。
(二)司法理念落后 。 近年来 , 随着司法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 , 检察官的程序意识、规则意识明显增强 , 但与人民群众渴望司法便利、降低诉讼成本的新需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 。 一些检察官没有站在人民群众(案件当事人)立场考虑诉讼程序的必要性 , 仍然普遍存在"程序服务于实体""多几个程序不是大事"的观念 , 个别检察官甚至把"走程序"作为应付当事人信访的推脱事由 , 导致有的案件表面上程序合规、合法 , 实质上程序空转 , 浪费司法资源 , 也增加了当事人负担 。
(三)司法能力不足 。 部分检察官不注重对捕后侦查活动的跟踪、引导 , 不少案件捕后侦查活动基本停滞 , 错失完善证据有利时机 , 最终移送起诉质量不高 , 导致案件退补和延期 。 多数检察官习惯于书面审查 , 缺乏侦查工作历练 , 存在能力恐慌 , 有的检察官因能力不足而放弃引导侦查职责 , 导致案件反复延期、退补 。 有的检察官抓不住实质和重点 , 退补提纲简单粗糙 , 不能有效引导侦查 。 有的检察官停留于"文来文往、电话催问" , 不注意沟通协商和跟进指导 , 对侦查机关怠于补查缺少制约措施 , 导致案件反复退补 。 检察文书说理不充分的问题比较普遍 , 尤其不批捕文书、退回补充侦查文书、不起诉决定书普遍存在简单应付、分析说理不充分问题 , 导致复议复核案件上升 。 2018年以来 , 许昌市基层检察院不捕不诉复议、复核案件同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 但95.66%的案件维持了原处理决定 ,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检察说理不充分、与侦查人员沟通不到位 。
(四)司法管理滞后 。 一些基层检察院对员额检察官的办案监督过于宽松 , 个别单位甚至采取"放羊式"管理 , 对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等予以放任 。 工作业绩未成为检察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 影响员额检察官潜能的发挥 。
优化"案-件比"的思考与建议
优化"案-件比" , 降低"件数" , 实际上就是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 这是一个系统工程 , 需每位检察官、每个检察院在每个案件、每个办案环节作出努力 。
(一)把主导责任真正落实 。 在刑事诉讼中 , 检察官担负着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 , 这决不是权力 , 而是一种担当 。 落实主导责任 , 就要树立法律监督贯穿诉讼全局的观念 , 养成从本环节看全局的思维 , 围绕诉讼全局和走向法庭 , 联动侦查、审判机关 , 把检察办案向侦查、审判活动延伸 , 构建维护司法公正的双赢多赢共赢格局 。
(二)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力度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于控辩协商、调和矛盾 , 具有诉讼便捷、高效的特点 , 是控制"案-件比"的有效"武器" 。 从近三年来许昌市基层检察院办案情况看 , 三年以下轻刑案件所占比例为89.2% 。 这些案件大部分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说明这项制度具有广阔空间 。 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侦查工作延伸 , 对认罪认罚告知、听取意见、权利维护、律师帮助等统一程序适用标准 , 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认罪认罚的证据采信、固定、运用制度 , 保障侦查、起诉的衔接与畅通 。 加强与值班律师的工作会商和业务研讨 , 完善控辩协商、诉讼引导机制 , 防止因工作不深入引发次生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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