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勤贵微信公众号」中国证监会调查瑞幸依据何在?律师:或协助美方调查

_本文原题为:中国证监会调查瑞幸咖啡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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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4月27日媒体报道 , 中国证监会目前已经派驻调查组进驻深陷财务造假丑闻的瑞幸咖啡多日 。 此外 , 多位审计人员正在对瑞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 本次系新证券法实施后 , 证监会首次行使长臂管辖权 。
【「郭勤贵微信公众号」中国证监会调查瑞幸依据何在?律师:或协助美方调查】另据自媒体问天观市报道 , 瑞幸(LK.US)自我披露财务造假后不久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已向中国证监会发函 , 就双方配合对瑞幸咖啡进行彻查一事进行沟通 。 在过去三周 , 由证监会国际部牵头 , 并联合多个部门 , 已经对“瑞幸事件”做了大量调查工作 。 目前处罚方案还在讨论中 , 处罚力度可能超过市场想象 。
瑞幸咖啡引起的蝴蝶效应正在不断发酵 , 美国证监会对中概股明确发出不信任信号 , 引发新一轮中概股私有化回归潮 。
同时 , 中国金融稳定委员会专门召开会议 , 剑指A股造假公司 , 中国证监会加大查处力度 , 打假行动拉开序幕 。
一、中国证监会对瑞幸调查的法律依据何在?
瑞幸咖啡在美国已经遭遇证券集体赔偿诉讼 , 或将面临美国证监会调查 。
那么 , 对于采取VIE架构在美国上市的瑞幸咖啡 , 中国证监会因何立案调查呢?其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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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 没有看到任何正式的信息 , 也未看到有关回应与书面资料 。 根据有关媒体披露的有限信息 , 笔者倾向于认为 , 如果中国证监会对瑞幸立案调查属实的话 , 其可能的法律依据有如下两种情形:
第一个可能的依据: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的长臂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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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经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 , 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 , 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
上述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证监会“长臂管辖”权 。 如果境内投资者参与了瑞幸咖啡的美国股票投资 , 并因此而遭受了损失 , 则符合“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要件 , 从而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 中国证监会就有权依据中国证券法相关规定立案调查并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个可能的依据是 , 根据中国证监会(CSRC)与美国证监会(SEC)签署的证券监管合作协议及国际证监会组织的《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 ,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美方要求 , 协助美方对瑞幸咖啡进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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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瑞幸财务欺诈调查的中国境内相关部分 , SEC可以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认可的书面格式向CSRC提出协助请求 。 CSRC则根据其请求 , 执行SEC的协助请求” 。
目前 , 中国证监会究竟依据上述哪个依据对瑞幸咖啡进行立案调查 , 还有待观察 。
二、如果境内投资者向中国法院起诉瑞幸索赔 , 中国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
那么 , 接下来的第二个问题是 , 中国境内投资者能否向中国法院针对瑞幸咖啡提起证券赔偿诉讼 , 也即: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
在美国上市的瑞幸系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 , 虚假陈述行为亦发生在境外 , 因此国内投资者如在中国法院提起民事索赔 , 属于涉外民事侵权之诉 。 那么 , 判定中国法院对其是否有管辖权 , 目前中国法律有两个依据:
第一个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侵权之诉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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