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男子在行驶中的电动自行车上“葛优躺”,交警:查他

【南宁一男子在行驶中的电动自行车上“葛优躺”,交警:查他】4月26日 , 南宁交警接到群众举报称 , 在民族大道双拥路口附近 , 一男子“躺”在电动自行车上骑行 , 双手离把 , 摇摇晃晃 , 看似悠然自得 , 实则十分危险 , 并附图片和视频线索 。
南宁一男子在行驶中的电动自行车上“葛优躺”,交警: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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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男子在行驶中的电动自行车上“葛优躺”,交警: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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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举报的图片和视频
“葛优躺”用错了地方!安全为大 , 必须查他!南宁交警七大队以车找人 , 很快查询并联系到车主卢某 , 通知其到交警队接受调查 。
南宁一男子在行驶中的电动自行车上“葛优躺”,交警: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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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 , 卢某承认自己就是“躺”骑电动自行车的人 , 当天刚从工地下班 , 骑行途中感到累了 , 就躺靠在车上 , 双手抱头作“枕” , 借机“休息一会” 。
南宁一男子在行驶中的电动自行车上“葛优躺”,交警: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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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对卢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 告知他此举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 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元 。 卢某表示认识到错误 , 再也不“躺着”开车了!
法规链接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十九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实施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 属于非机动车的 , 处二百元罚款;属于机动车的 , 处二千元罚款 , 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 , 驾驶人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 ,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和下列规定:(一)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二)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 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 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不得超过1.5米;(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 , 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四)不得逆向行驶;(五)不得酒后驾驶;(六)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 , 严禁转弯时突然猛拐 , 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七)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由其他车辆牵引;(八)驾驶时不得双手离车把或者手中持物;(九)驾驶时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十)在转弯时 , 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 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十一)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 , 被搭载人应当正向骑坐 , 不得侧向骑坐;(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 , 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 , 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 , 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十三)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
来源丨南宁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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