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青岛一传媒公司女法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十年并用于推广业务 获刑一年

       半岛采访人员 王洪智
【「10」青岛一传媒公司女法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十年并用于推广业务 获刑一年】被告人卢某(女,吉林省人,现居青岛)是青岛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被青岛市李沧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0年4月,卢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李沧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李沧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7年8月,被告人卢某利用工作便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自2017年8月起,卢某成立青岛某传媒有限公司,并将其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公司员工用于推广业务 。2018年3月27日,民警依法扣押卢某Kingston优盘一个,内有文件4个,共计公民个人信息32392条 。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李沧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卢某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该积极缴纳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 。根据被告人卢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再犯罪的危险性较小,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并交付相关社区进行社区矫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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