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财经观察』女博士离职被学校告上法庭:不交51万补偿费不能走


【撰文/赵三军 统筹/刘姝蓉】近日 , 山西忻州师范学院一名女博士因离职问题与学校对簿公堂 , 在当地仲裁部门裁定学校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后 , 学校将女博士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判决:在其向学校支付51万补偿费之前 , 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 大白新闻获悉 , 法院将于5月20日开庭审理此案 。
女博士要离职 , 学校将其告上法庭
2019年10月23日 , 忻州师范学院地理系教师、博士贾某青向忻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 要求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 。 2020年3月25日 , 该仲裁委裁令忻州师院自裁决生效后30日内终止与贾某青的劳动关系 , 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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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院主楼(图片来源于微山西)
忻州师院不服仲裁委的这一裁决 , 于2020年4月8日一纸诉状将贾某青起诉至忻州市忻府区法院 , 请求法院判令忻州师院“不为被告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
忻州师院在起诉状中说:双方于2018年9月签订《协议书》 , 约定被告于2018年6月取得博士学位后回原告单位工作 , 为原告服务满5年(2018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后 , 方可提出调动要求 。 如果要提前调离 , 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 , 以每年5万元的标准向甲方缴纳补偿费(因原告为培养被告进行了大量的投入) 。 按照该协议规定 , 被告不得在2023年6月30日前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 如被告提出解除合同 , 至少应缴纳各项费用共计51.0504万元 。 因此 , 被告在未支付原告任何费用的情况下 , 仲裁委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裁决 , 显然是违反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为此 , 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存续劳动人事关系 , 原告不为被告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 请予以支持 。 ”
校方希望博士不要走 , 对方去意已决
4月26日下午 , 大白新闻分别与忻州师院相关负责人和贾某青家属取得了联系 , 听取了双方对此事的看法 。
忻州师院人事处的曹处长告诉大白新闻 , 近年来 , 学校正在申办硕士教育点 , 对博士等高等人才的渴求非常强烈 , 在吸引博士来校方面出台了不少优厚政策 , 这些政策主要是针对新引进的博士 , 而贾某青作为学校原有的博士 , 认为在待遇方面受到了不公 , 所以才提出离职 。
那么为什么不对学校所有的人才在待遇方面一视同仁呢?曹处长表示 , 在学校的财力有限的情况下 , 无法满足所有博士的要求 , 由于原有的博士已经是“自家人” , 所以需要他们有点牺牲精神 , 学校也会在科研、课题等方面向他们倾斜 。
曹处长还表示 , 此次起诉不是要向贾某青追索赔偿费 , 而是不想让她离职 , “学校正处于上升期 , 求才若渴 , 视每一位博士为宝贝 , 学校诚心挽留她 , 希望她能留下来 。 ”
贾某青的丈夫王先生则告诉大白新闻 , 妻子去意已决 , 这次官司无论结果如何 , 妻子都不会再留在学校 。 他还透露 , 该校还有一位博士近日也提出了离职 , 目前已进入了仲裁程序 。
大白新闻了解到 , 忻府区法院将于5月20日下午开庭审理忻州师范学院与贾某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而在忻州师院官网上 , 还有贾某青的名字和介绍:贾某青 , 讲师 , 博士研究生学历 , 博士学位 。 主讲《环境地理学》等课程 。 主要研究方向:气候变化与地表过程 。 主要研究成果:主持和参与山西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教育部教材开发项目及山西省软科学项目等多项;在《地理科学》、《自然资源学报》、《生态学报》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 出版专著1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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