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圈:云南:因与家长吵架,孩子喝下“百草枯”身亡!家长告了两家医院……
因与家长争吵
这位中学女生想不开喝下了农药
在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其父母在悲痛之余
【云南圈:云南:因与家长吵架,孩子喝下“百草枯”身亡!家长告了两家医院……】将治疗的两家医院告上了法庭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回顾
小唐是一名中学生 。 某天的18时30分左右 , 因生活琐事和家人吵架想不开 , 她趁着家人外出时 , 将家人藏在沙发底下已打开使用过的“百草枯”农药翻出并饮下 , 被父母发现后立即送至当地医院急诊 。 当日20时40分 , 她被诊断为“百草枯”重度中毒 。
医院为她进行了洗胃、导泻等治疗 。 入院半个多小时后 , 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 , 同时建议小唐的父母将小唐转至条件好一点的上级医院进一步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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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下同)
次日凌晨3时 , 小唐被转入昆明某医院 , 那时距她服毒已有9小时 。 昆明某医院针对她的情况进行了洗胃、输液等治疗 , 但是小唐于当天16时许经抢救无效去世 , 死亡原因为多脏器衰竭 。
小唐的父母唐某某、代某某认为 , 他们将小唐送至当地医院后 , 当地医院仅进行了洗胃、导泻等简单处理 , 医院内设血液透析室却称“无血液透析条件”需转院治疗;唐某某夫妇将小唐转至昆明某医院时 , 距离小唐服毒时间约为8小时30分 , 而根据“百草枯”中毒治疗方案 , 最好在患者服毒6~12小时内进行血液灌或者血液透析 , 但该医院有能力进行血液灌流、透析治疗 , 甚至是血浆置换 , 但该医院仅进行了相关检查和输液治疗 。 两家医院都未尽到治疗义务 , 是导致小唐死亡的根本原因 , 应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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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时 , 第一被告昆明某医院辩称:小唐去世原因是服用了“百草枯” , 其法定监护人即本案原告 , 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 , 才造成了小唐的服毒 , 所以死亡应由原告承担直接责任 。 并且从医疗流程来看 , 小唐所服用的是剧毒农药 , 没有任何有效方式可以挽回生命 , 两家医院都不应该对患者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二被告唐某某所在地方医院称:小唐入院后 , 医院采取了洗胃等措施 , 并建议转院符合诊疗规范 , 且根据当时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 医院并没有过错 。
小唐的父母向五华法院提交了两份司法鉴定书 , 一份显示 , 地方医院为小唐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无医疗过错;另一份显示 , 昆明某医院为小唐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有医疗过错 , 昆明某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小唐的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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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判决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中 , 患者小唐自行服用计量不明的“百草枯” , 是一种快速灭生性除草剂 , 对人体毒性较大 , 且目前尚无特效治疗 。 急性百草枯中毒的抢救措施一般为“阻止毒物继续吸收 , 清除已吸收的毒物 , 防治毒物损伤等对症支持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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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审理查明的诊疗经过 , 及司法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 , 可以确定第一被告昆明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 , 积极接诊并就患者病情作出相应的诊疗措施和计划 , 但诊疗过程中未能尽到当前医学诊疗水平 , 存在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的过错 , 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 , 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 综合患者自服“百草枯”中毒及其在昆明某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 , 确定被告昆明某医院承担10%的损害赔偿责任 , 地方医院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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