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索贿77万余元获刑,曾主动投案
为谋取个人利益 , 鲍某在任义乌市公路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 , 以借款收息等方式索取财物共计价值77.7857万元 。 4月22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受贿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 , 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
判决书显示 , 2008年10月至2017年12月 , 鲍某任义乌市公路管理处(局)处(局)长期间 , 利用职务便利 , 在道路养护工程分配、监督管理、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 以借款收息等方式向承揽工程的老板陈某、王某索取财物 , 共计价值77.7857万元 。
公诉机关指控 , 2014年7月 , 鲍某在自身有大额资金闲置的情况下 , 为谋取个人利益 , 趁义乌市公路管理处确定“义乌市2014年环城路大中修工程”施工方之际 , 主动联系该工程施工老板陈某 , 让陈某向其借款 。 陈某在无资金需求的情况下 , 为求得鲍某在工程方面的关照 , 向其借款200万元 , 鲍某确定利息为年利率30% 。 2015年1月27日、29日 , 陈某根据鲍某要求分别还款49.6万元、180.4万元 , 其中利息30万元 。 扣除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 鲍某某以借款收息方式索贿23.0959万元 。
2015年5月 , 鲍某前往陈某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监督检查 , 其间又主动联系陈某借款200万元 , 2015年12月7日、2016年2月3日 , 陈某根据鲍某某要求分别归还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35万元 。 扣除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 鲍某某以借款收息方式索贿29.5227万元 。
2017年4月 , 鲍某某又主动联系陈某 , 让陈某承租其位于义乌市店面房 , 并以补偿前任租客改造装修费为名 , 向陈某索要5万元 。
此外 , 在2012年9月 , 鲍某趁义乌市公路管理处确定“103省道杭某线(义乌段)2012年路面大中修工程”施工方之际 , 主动联系该工程施工老板王某 , 让王某向其借款200万元 , 由鲍某确定利息共计24万元 。 2013年2月7日 , 王某在春节前提前一个月还款 , 王某主动以年利率30%结算利息 , 并向鲍某某还款225万元 , 其中利息25万元 。 扣除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 鲍某某以借款收息方式索贿20.1671万元 。
判决书显示 , 在2019年9月23日 , 鲍某主动向义乌市监察委员会投案 , 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 其家属主动退出受贿所得赃款77.7857万元 。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认为 , 鲍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索取他人钱财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 应予支持 。 鲍某犯罪后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罪行 , 且自愿认罪认罚 , 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 鲍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浙江义乌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索贿77万余元获刑,曾主动投案】义乌市人民法院据此于2020年4月20日以受贿罪 , 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 并对扣押在案的赃款77.7857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 , 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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