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融媒]法院周刊 | 江都一木工摔伤,住院22天,谁该承担他的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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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过几天
就是“五一”国际劳动节
劳动者用汗水浇灌幸福
用双手创造财富
用智慧推动社会进步
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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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类案件 , 是涉劳动案件中 , 常见的案由之一 , 劳动者在工作中或上下班途中意外受伤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给付工伤待遇 。
案情梗概
某公司因为工程需要 , 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A公司 , A公司此后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郭某 , 郭某又将部分木工作业承包给汪某 。 2017年9月 , 汪某招用何师傅来到项目部 , 从事木工工作 。 然而 , 天有不测风云 , 2018年1月某天 , 何师傅拆模板时意外摔伤 , 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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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因为工程需要 , 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A公司 , A公司此后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郭某 , 郭某又将部分木工作业承包给汪某 。 2017年9月 , 汪某招用何师傅来到项目部 , 从事木工工作 。 然而 , 天有不测风云 , 2018年1月某天 , 何师傅拆模板时意外摔伤 , 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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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师傅累计住院治疗22天 , 出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 , 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已由汪某全部承担 。 此后 , 江都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 认定何师傅所受伤为工伤 , 扬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 , 鉴定何师傅致残程度为九级 。 自己受伤造成的损失 , 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何师傅来到法院 , 通过诉讼维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招用劳动者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江都法院审理后认为 , 何师傅在工作中受伤 , 汪某、郭某和A公司应当对何师傅的工伤承担连带责任 。 法院经过计算 , 酌定何师傅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 , 共计14.7万余元 。 最终 , 江都法院判决 , 汪某、郭某和A公司共同向何师傅支付工伤待遇14.7万余元 。
法官提醒
江都法院大桥法庭庭长 仇兆敏
首先 , 广大劳动者 , 应该尽量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签订书面合同 , 阐明薪资以及福利待遇 , 并妥善保存好合同 , 给自己预留一份保障 。
其次 , 劳动者在工作时 , 或者上下班途中要注意安全 , 防止发生意外 , 虽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待遇 , 但劳动者自身也要承受痛苦 , 无论是被拖欠工资 , 或者无法拿到工伤待遇 , 劳动者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
同时
要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雇主
应当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依法给予各项福利!
来源:江都法院
编辑:阿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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