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里的认人,除了嫌疑犯的其他人是随便找来的还是其它嫌疑身份?

你所说的这种刑侦手段,是刑事诉讼法学里面的“混杂原则”,是对于辨认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相对公平和客观的手段。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35号令)……第二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二百四十九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一般实际中,办案民警会在公民库里面或者民警们经常联系的公民中选择身高、体型相差不多,性别相同的其他人进行混杂,而且一般混杂的人里面会有公安机关的民警。但是更普遍的方法就是将一名民警的照片和八张公民信息库中的其他同性别、年龄相差不大的公民照片混杂,与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一起让被害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 至于是否是其他的犯罪嫌疑人,还是要考虑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否与本案见有关,如果是本案件的同案犯,那是不准放在一起进行辨认的,但是如果该嫌疑犯是其他案件的嫌疑人,那么对于本案来说也就是其他公民,那么原则上也是可以放在混杂的照片中的。但实践中如何操作,便是警方自己去掌握了。(个人认为不会将任何嫌疑犯的照片进行混杂。)
■网友的回复
普通的案子就直接人口信息找出年龄相仿的照片来放在一起辨认了,很少说会辨认真人的。
■网友的回复
曾经有个跑法制口的记者正好在某分局采访,就被叫去参加辨认了,结果还被受害人指认了。警察们表示受害者多数记性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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