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木叒:清朝主佃关系:佃户为何要抗租?清朝地主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 )
这时 , 佃户从那些曾阻碍他们企图摆脱严格契约条件的伦理规范的和社会的约束下解放出来 。 现在 , 地主对土地财产的亲自管理和监督越来越少 , 佃户有充分的自由来支配所使用的土地 , 而且想方设法逃避纳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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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清朝佃户抗租区域
在清朝灾害时期 , 一旦庄稼歉收 , 就会经常发生暴力性的佃户集体抗租 。 这导致地主大户们同样也抱成团 , 联合起来 , 有组织地恳请朝廷政府的帮助 , 以对付那些拖欠地租的佃户 。 地方政府在传统上是避免卷入主佃关系的 , 其同意介入只是出于对公共秩序和税收的关心:毕竟 , 保证完纳地租对国家有着直接利益 , 因为赋税正是由地主缴纳的 。
特别是在18世纪的清朝 , 主佃关系的恶化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出面来进行挽救 , 各级地方政府发布的许多新规定就是出于这一目的 , 这些新规定证明了这种恶化趋势 。 地主与官僚政府成员之间的紧密的社会联系当然也是一个因素 , 但这首先是有助于那些最富有的士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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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古代地主监督佃户耕田清朝地主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当然 , 当地主的利益开始遭到威胁时 , 他们就越来越顽强地捍卫自己的利益 , 即使不以法规方式 , 也是在事实上这样去做的 。 契约措辞与实际执行之间的差异在生存危机时期的确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 一旦地主对于曾被法律束缚于土地的佃户的惯例约束废止了 , 为了保护地主对于地租的权力 , 保护他们驱赶那些欠租佃户的权力 , 契约就成了最重要的东西 。 例如 , 在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初 , 江苏镇江邹氏的多数土地租佃契约中都特别写明 , "不拘丰歉" , 或"不论旱干水涝" , 佃户必须全数缴纳地租 , 否则地主将田地租给新的佃户 。 但是 , 这项保护条款并没有妨碍邹氏同意一些佃户推迟交租或免交欠租 , 而不执行驱赶佃户的条款 , 其原因或是由于收成不好 , 或由于佃户家中有人去世 , 或者甚至是出于"宾主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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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清朝地主示意图
这样 , 在契约的保护性条文(这些条文仅是为了保护地主的利益)与事实上存在的"永佃"(对佃户来说这当然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好处)之间存在着明显矛盾 。 一些契约证明 , 有的佃户已经拖欠了25年以上的地租 , 而其中一张1827年的契约中提到 , 该欠债者的祖先从1738年就开始租种邹氏的土地了 。
我们还可以看到另外一些矛盾 , 例如 , 在保护地主的法规条文与各方力量的实际平衡之间的矛盾 。 所有这些矛盾都表明了同一事实:即在这一社会经济迅速变化的时期 , 由于一方面是佃户抗租 , 而另一方面是地主的需索 , 有产阶级和佃户之间的均衡关系经常受到威胁 , 因而均衡只能是暂时的 , 而在经济危机之时 , 则存在着完全崩溃的危险 。 在这样一种关系之下人们不可能期望佃户的权利中还能包括灾荒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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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古代佃户劳作示意图
在这方面 , 所谓"宾主之情"只不过是与前边提到的意识观念的说教有关的一种陈规旧俗 。 不过 , 在此前两三个世纪 , 在长江下游省份 , 大土地所有者是当时乡村中不容置辩的、有支配力的主人 。 把地主与佃户联结在一起的"相资相养"的关系在当时确实起着现实作用 。
在灾害期间 , 地主向其佃户提供粮食救济 , 这种"地主赈济佃户"的行为被认为是地主对佃户应该履行的相应义务 , 这有助于维持一种严密的、在某种意义上是自我调节的剥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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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古代官员征税示意图朝廷行为对主佃关系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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