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平#酒驾撞死人逃逸,一审判两年,检检抗诉太重,二审三年半!( 二 )


二审法院对检检的抗诉是这样回应的:
事发现场道路平坦 , 路灯照明正常 , 路面视线良好 , 肇事车辆前灯正常开启 , 被害人遭受撞击时力度非常之大 , 与肇事车辆前机器盖、前挡风玻璃的撞击 ,被害人身高1.75米的身体被撞后腾空连续翻滚 ,并伴随肇事车辆的前行在空中连续向前翻滚 , 最终落在前方26.2米的人行便道上 , 这些均处于余金平的视线范围之内 。
另外 , 余金平当庭供称自己视力正常 , 案发前虽曾饮酒但并未处于醉酒状态 , 意识清晰 , 能够有效控制自己身体 。 现场监控录像也显示 , 余金平在撞人后并未刹车 ,且能准确及时校正行车方向 , 回归行车道继续行驶 。
所以 , 被告人一直在狡辩称事故发生时自己不知道撞人 , 只感觉车轧到马路牙子 , 这与该案客观证据明显不符 。 二审法院的调查结果让我们看到: 被告人分明就是在说谎 。 难道这就是检检所说的 认罪悔罪态度好?
另一个问题就是被告人的身份 。 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 , 一审法院将余金平具有纪检干部身份作为不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能成立 。 检检也认为: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高级经理 , 在纪检部门办公室工作 , 不参与纪检案件办理 ,不属于纪检干部 , 且该身份与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无关 , 并非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或酌定从重处 罚情节 , 一审法院以此作为从重处罚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
奇怪 , 检检啥时候和律师观点如此统一了?这有点不科学啊?酒驾撞死人逃逸 , 判两年算从重了么?按照法律规定 , 醉酒驾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而后逃逸的 , 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判你两年算从重?
#余金平#酒驾撞死人逃逸,一审判两年,检检抗诉太重,二审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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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话要摸着良心啊
对于被告人、律师和检检的共同意见 , 二审法院作出回应: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余金平系纪检干部并无不当 , 而且并未以此作为从重判刑的依据 ,是否适用缓刑只是刑罚执行方式的选择 , 而非对刑罚种类或者刑期长短的调整 , 不存在刑罚孰轻孰重的问题 。 是否适用缓刑 , 应该充分考虑到本案判决对于社会公众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高度尊重生命价值、充分信任司法公正的积极正面导向 。 一审法院将余金平系纪检干部作为对其不适用缓刑的理由之一 , 并无不当 。
二审法院认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及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有关原判量刑错误并应对余金平 适用缓刑的意见均不能成立;上诉人余金平所提应对其改判适用缓刑的理由 , 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 , 请求改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 ,均缺乏法律依据 , 不予采纳 。
说到这 , 警事V言刚刚还在为检检能把用法言法语把被告说得如此无辜而困惑不解 , 此时二审法院同样是法言法语 , 又能把法律说得如此透彻且充满正义感 , 令人赞叹 。
对于被告自首的情节 , 二审法院也明确了意见:余金平在事故发生时对于撞人这一事实是明知的 , 但其在自动投案后始终对这一关键事实不能如实供述 , 因而属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 故其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 同时 , 还指出了 一审法院认定余金平具有自首情节 , 并据此对其减轻处罚有误 。 不知被告人听到这话时 , 是不是后悔不该上诉了 , 偷鸡不成啊反蚀把米了!
最终结果相信每个人都看到了:驳回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的抗诉及余金平的上诉;撤销该案一审判决;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 , 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
同样是吃的法律饭 , 各人吃法、吃相都不一样 。 这里有各人对法律的理解程度不一样 , 也有各人站的立场和价值取向不一样 。 这起案件从一审到抗诉再到二审 , 本来两年刑期给弄成三年半 , 不知道内谁的内心奔腾过多少匹羊驼?
打击犯罪是司法机关的职责 , 忠实法律是前提 , 公平正义是关键 , 司法活动是严肃的 , 不比拍个电视剧那么随意、轻松 , 需要每一个法律人的品质作保证 。
2020年1月10日 , 公安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 , 通报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 , 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 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 , 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 , 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艾草颈椎贴:肩颈酸痛的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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