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证监会:申请开展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 二 )
(六)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第九条 【股东条件】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股东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 应当核心主业突出 , 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本补充能力 , 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 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 除满足本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外 , 还应当最近3年连续盈利 , 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三)股东为自然人的 , 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在金融行业从业10年以上且担任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 或者在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且业绩良好 , 从业期间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 通过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取得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5%以下股份的股东除外;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存在境外股东的 , 境外股东应当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证券监管机构还应当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 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
第十条 【一参一控】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 , 其中控制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
第十一条 【申请与审批】申请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 , 应当根据业务类别 ,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 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申请获得核准或者注册的 , 申请人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 , 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取得或者换发业务许可证 。 取得或者换发业务许可证后 , 方可开展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 。
第三章 内部管理与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 【法人治理与内控合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 独立规范运营 , 在场地、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严格分开 , 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比照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有关规定 ,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 , 并全面、有效覆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 。
【「基金投资」证监会:申请开展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突出主业 , 不得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 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的情形除外 。
第十三条 【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其开展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从业人员、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研究报告等 , 应当经公司内部集中统一的决策程序生成和调整 , 从业人员仅负责相关信息的传递和讲解 , 不得自行生成或者调整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不得在其住所地省一级地方行政区划以外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在其住所地省一级地方行政区划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
第十四条 【人员资质要求】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业务推广 , 客户招揽 , 合同签订 , 投资建议或者研究报告的形成与提供 , 设计、运营、维护与投资建议有关的算法和模型 , 客户回访 , 投诉处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人员 , 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执业登记或者注册;负责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或者5年以上其他金融从业经历 , 并具有2年以上所负责业务的管理工作经历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单一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或者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 , 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同时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或者发布研究报告等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 , 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合计不得少于20人 。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不得聘用最近5年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重大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 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和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均不得与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人员相互兼任 。
第十五条 【人员从业要求】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 , 不得为股东、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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