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师阅史]“燕雀安知鸿鹄之志”:从陈胜起义看秦国的灭亡( 二 )


从《史记·陈涉世家》所反映出的“佣耕”者生活状况和社会地位可见 , 到秦始皇时期秦国社会逐渐进入到“富者恒富、穷者恒穷”模式 , 这种僵化体制不是稳定的状态 , 而是大变革、大破坏之前的一种沉闷的前兆 。 纵观后来的起义部队 , 基本上是由陈胜这种“破产农民”组成的队伍 , 他们丧失土地后没有生活来源、亦不可能通过自身努力来得到晋升 , 在无法忍耐时只能选择铤而走险 。

[鹿师阅史]“燕雀安知鸿鹄之志”:从陈胜起义看秦国的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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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秦亡的主要原因——赋税、徭役繁重
如前文所述 , 秦国末年的土地兼并问题已经凸显 , 并导致地主和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加剧 , 但秦始皇并未采取积极措施来进行调控 , 尤其是秦始皇统治后期追求个人享乐 , 修建豪华宫殿、五次外出巡游、四处求长生不老药……以致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 加重了百姓的负担 , 《汉书·食货志》载:“至秦则不然 , 用商鞅之法 , 改帝王之制 , 田租、口赋、盐钱之利 , 二十倍于古 。 ”又:“月为更卒 , 已复为正 , 一岁屯戍 , 一岁力役 , 三十倍于古 。 ”
而对陈胜这种佃农来说赋税则更为沉重 , 《文献通考·田赋一》载:“(佃农)或耕豪民之田 , 见税十五” , 其下注:“言贫人无田 , 而耕垦豪富家之田 , 十分之中以五输田主也 。 ”除田赋之外 , 陈胜还要缴纳“口赋”——即人头税 , 《史记·货殖列传》载:“齐、秦皆有口赋……秦以户计 , 岁二百文 , 是齐之税重于秦 。 ”他还要服徭役——兵役或力役 , 《史记·陈涉世家》载:“二世元年七月 , 发闾左谪戍渔阳 。 (索隐)闾左谓居闾里之左也 。 秦时复除者居闾左 。 今力役凡在闾左者尽发之也 。 又云 , 凡居以富犟为右 , 贫弱为左 。 秦役戍多 , 富者役尽 , 兼取贫弱者也 。 ”按《史记·索隐》所注 , 对“闾左谪戍”有两种解释:①不必缴纳田赋的人“复除者”都居闾左 , 但他们不能免服徭役 , “力役凡在闾左者尽发之也”;②劳役太多 , 居住在“闾右”的富人已被征发殆尽 , 只能征发贫困的“闾左”居民 。 总之 , 秦国赋税之重亘古未有 , 尤其是秦始皇时期徭役繁重 , 《汉书·严安传》载:“丁男被甲 , 丁女转输 , 苦不聊生 , 自经于道树 , 死者相望 。 ”始皇帝用横征暴敛的方式榨干了国家的劳动力储备 , 这亦加速了农民的破产、将国家推向了崩溃的边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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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亡的直接原因——刑罚严苛
面对土地兼、赋税沉重导致的农民生活困苦、逐渐破产的社会问题 , 坚持“法家”治国的秦国君主非但没有采取“轻徭薄赋”来缓解社会矛盾 , 反而却“以暴制暴” , 用严苛的刑罚来进行镇压 , 以期维护国家统治 。 秦朝在建国后颁布了全国通行的《秦律》 , 刑罚名目繁多 , 见于《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的死刑就有四种;此外 , 法律内容对“犯罪”标准的规定极其严苛 , 其中《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载:“(官吏)通一钱者 , 黥为城旦”可见一斑 。
按《史记·陈涉世家》所载:“会天大雨 , 道不通 , 度已失期 。 失期 , 法皆斩 。 (索隐)戍者 , 屯兵而守也 。 《地理志》渔阳县名 , 在渔阳郡也 。 (正义)《括地志》云:渔阳故城在檀州密云县南十八里 , 在渔水之阳也 。 ”陈胜一行因遭遇“会天大雨 , 道不通”而无法按期赶到 , 这就触犯了秦法 。 杨钰侠先生考证 , 陈胜里籍阳城在河南商水县 , 但陈胜等九百戍卒当是在今固镇、宿县、濉溪等地征发而来 , 这符合陈胜是“迁徙之徒”的记载 。 渔阳在澶州密县 , 即今北京密云县 , 与宿县相距约九百公里 , 陈苏镇先生考证:“秦统一前 , 各国人民只在本国输租服役 , 距离不会太远 , 成本也不会太高 。 而秦统一后 , 关东人民特别是楚地人民要到关中及长城一线输租服役 。 由于距离遥远 , 他们的实际负担便大大增加了 。 ”加之法律准绳过高、过于严苛 , 使秦国人因过失犯法成为普遍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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