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New Balance告NEW·BARLUN侵权,一审获赔千万( 二 )


延伸阅读:中国乔丹终审败诉 , “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 “傍名牌”不会有出路北京时间4月8日 ,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此前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 , 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 应予撤销 , 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中国乔丹”败诉 , 澄清了一些长期存在的法律认知争议 。 比如“中国乔丹”的” QIAODAN”虽然与乔丹“JORDAN”有所差异 , 但从最高法的终审判决来看 , 显然不再采纳“中国乔丹”关于两者毫无关联的辩护理由 , 而是认定其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擦边球行为 , 已经构成了对美国AIR JORDAN品牌知识产权的侵犯 。
“中国乔丹”与“美国乔丹”之间没有任何“亲戚”关系 , 但“中国乔丹”却打着“乔丹”旗号存在多年 , 不能不说其“商业碰瓷”行为是在钻法律空子 。 好在 , 这一“傍名牌”行为终被禁止 , 也为后续其他同类知识产权争议提供了司法监管样本 。
最高法的此次判决 , 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升级相关法律认知 。 不少人误认为 ,“中国乔丹”式行为与直接“盗版“国内外名牌的做法相比 , 有其现实合理性 。 比如 , 因为品牌英译名存在细微差别 , “中国乔丹”就自认与“美国乔丹”属于不同品牌 。 这样的“小聪明” , 真的能够得到认可吗?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逻辑 , 不能不让我们联想起 “超熊”洗衣液、文学领域的“全庸”“巨龙”……
对”商标碰瓷“行为过度宽容 , 显然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 , 也会给我国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产业转型带来损失 。 最高法关于“中国乔丹”的终审判决 , 体现了司法部门对知识产权的切实保护 。 我们应该形成的共识是 , 侵权就是侵权 , 耍小聪明“傍名牌”不会有出路 。
【侵权■New Balance告NEW·BARLUN侵权,一审获赔千万】而我们也期待 , 这一案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能够迅速普及开来 , 在同类知识产权争议中发挥更大作用 。 社会各界也应以此案为标本 , 加大对于各类知识产权争议的深入研究 , 依据法理给出更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向的定义 , 让中国知识产权环境持续得到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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