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头条客户端@知乎、QQ清理“领养送养小孩”信息后,母婴网站仍有人发帖( 二 )


北京头条客户端@知乎、QQ清理“领养送养小孩”信息后,母婴网站仍有人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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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妈妈社区上 , 也有人发帖要领养女孩 。 采访人员加了对方的微信 , 对方称家里已经有一个女孩了 , 但因为年龄关系 , 要不了二胎 , 可是又想给女儿找个伴 , 所以还想再领养个女孩 。 采访人员质疑对方已经有女儿还会对领养的女孩好吗?对方只是回复了一个字“能” 。
对方称自己家庭条件优厚 , 自己是老师 , 丈夫是律师 。 采访人员反问对方领养送养孩子是否违法 , 其称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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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读法条:关于领养送养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北青报采访人员查询有关法律发现 , 根据我国现行的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规定 , 生父母除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原则上不能以放弃抚养权为由 , 私自将孩子送养 。 生父母送养子女 , 须双方共同送养 。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 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
对于收养人 , 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 第一 , 无子女;第二 ,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 ,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四 , 年满三十周岁 。 一般情况下 , 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 另外 ,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孤残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不受限制) 。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 , 需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40岁以上 。 而有配偶者收养子女 , 须夫妻共同收养 。
对于民间送养收取的“营养费”、“感谢费”的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也有明确规定 ,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为目的 , 而是迫于生活困难 , 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 , 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 , 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 , 属于民间送养行为 , 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 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感谢费” , 如果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 , 根据我国刑法第240、241条的规定 , 孩子父母涉嫌拐卖儿童犯罪 , 收买人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
此外 , 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 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 符合遗弃罪特征的 , 可按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根据收养法第31条的规定 , 如果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遗弃婴儿的 , 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出卖亲生子女的 , 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 , 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问律师:若领、送养涉嫌买卖儿童 发布平台构成犯罪
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认为 , 我国《收养法》规定了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 实质要件即收养行为所涉及的收养人、被收养人及被送养人要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要件 , 形式要件即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 违反上述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 借收养名义而拐卖儿童的、遗弃婴儿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周兆成律师认为 , 母婴网站作为一个网络平台 , 网站上的信息发布者如果仅是为了寻找潜在的收养人和送养人 , 双方最后通过平台获取相关信息 , 进而依据《收养法》办理正式收养关系的 , 收养关系成立 , 平台亦不用承担责任 。
如果双方均以领养为目的达成领养事实 , 虽不涉及犯罪 , 但要想收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 还要审查事实领养有无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 违反实质要件的 , 收养行为无效 , 违反形式要件的 , 可以去民政部门补办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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