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安乡法院:替他人代收诈骗款抽利 两00后男子均获刑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安乡法院:替他人代收诈骗款抽利 两00后男子均获刑
近日 , 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 两被告人戴某某、袁某某均系00后 , 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分别判处戴某某拘役五个月 , 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袁某某拘役五个月 , 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并对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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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安乡法院:替他人代收诈骗款抽利 两00后男子均获刑】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 , 同案人邓某(已判决)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 单独和伙同被告人戴某某、袁某某等人先后向他人提供本人及亲属、朋友实名认证的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银行卡账户 , 帮他人代收诈骗资金 。 2018年7月至8月 , 戴某某提供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收取网络诈骗款 , 并从中获利10 600元 。 2018年9月至10月 , 袁某某提供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帮助收取网络诈骗款 , 并从中获利28 206.5元 。
另查明 , 戴某某、袁某某于2019年8月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 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戴某某、袁某某明知诈骗资金来路不正 , 系他人犯罪所得 , 仍代收并从中抽取报酬 , 该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案件中系共同犯罪 。 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 , 系从犯 , 应当从轻处罚;戴某某、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是自首 , 可以从轻处罚 。 两被告人退缴犯罪所得赃款 , 酌情从轻处罚 。 综上 ,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融媒体采访人员:赵凯 通讯员: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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