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政法」均为惯犯!湘潭一团伙非法持有使用假币被判刑
近日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 , 判处郑某、刘某梅、吴某、刘某一年到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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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3月 , 郑某携带13500元的假币与同伙刘某梅、刘某根、刘某、谢某来到湘乡市 , 通过购买少量商品换取零散真币 , 后被受害群众举报 , 警方将除郑某外其他人抓获 , 现场缴获假币9900元 。
2019年9月 , 郑某及刘某梅、刘某、吴某没有收手 , 抱着侥幸心理 , 携带10000元假币来到湘潭市区 , 故技重施 , 通过购买少量商品换取零散真币 , 而后被警方抓获 , 现场收缴假币700元 。
2019年12月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某、刘某梅、吴某、刘某涉嫌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提起公诉 。
值得注意的是 , 该团伙中所有成员均是惯犯 , 其中郑某因持有、使用假币在2000年被判刑;刘某梅已被拘留两次 , 本次是第三次被拘;吴某和刘某都被拘留过一次 , 本次均是二进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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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政法」均为惯犯!湘潭一团伙非法持有使用假币被判刑】检察官说法
天网恢恢 , 疏而不漏 。 在此承办检察官也想提醒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在发现有人持有或使用假币时 , 应积极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 同时 , 我们在收取纸币时要仔细查验 , 让假币无路可走!
来源:雨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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