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行为将可跨省异地处理:6月底全国推行

根据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 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 , 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 , 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 , 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 这一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 , 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 (人民日报采访人员张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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