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案说法丨某员工“谨慎”盗取公司账户进行消费,终落网!
账户里的钱连续被盗
这种新闻屡见不鲜
那么对方是如何盗“宝”的呢?
今天咱们要说的这个案例
就是账户……无故被盗了
且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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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账户里的钱不翼而飞
刘某原系某商贸公司员工 , 2019年8月开始 , 刘某无意间发现了一个“秘密”:公司提供给个人用于对公商品交易使用的账号可以私下用于平台购物 , 且账户里经常存有现金 。 之后他便开始利用公司管理漏洞 , 盗用公司其中一个账户内的资金 , 多次在网上购买口琴、打火机、手表等 , 并据为己有……
同年9月 , 刘某从该公司离职后 , 仍不思悔改 , 继续多次盗用公司另一账户在网上购买物品用于个人消费 , 且购物收货名字各不相同 , 他以为这样就会神不知鬼不觉 。
不久 , 该公司负责人发现账户余额少了 , 立刻进行报警 。 2019年12月 , 刘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 经审讯 , 刘某对盗窃一事供认不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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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 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现羁押于新城看守所 , 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起诉中 。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案说法丨某员工“谨慎”盗取公司账户进行消费,终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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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
刘某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账户资金
进行消费的行为
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涉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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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为了让大家更清楚了解
盗窃罪的性质
新检君为大家科普
其他相关几类犯罪!
【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交还的行为 。
检察官提醒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广大网友一定要注意
网络资金使用的安全问题
要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
尤其在网上购物、电子支付等
涉及个人利益的环节上
更要引起高度警惕
以防被偷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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