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行们 ,你们遇过最奇葩的判决书是哪一份

够奇葩不?北京法院还讲道理不?法院将活人名下房产分配给其他继承人 法定继承应当分配被继承人名下财产,然而法院却将继承人名下财产分配给其他继承人。法院还讲道理吗?法院还讲公平公正吗?为何我还活着呢,我名下房产被其他继承人给继承了? 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辛苦工作偿还十多年房贷,结果还是被法院强行判给他人。不是不懂法,是法院的这种做法让人无法理解。法院确定房屋归属不是以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及全部出资证据为依据,而是仅以装修合同和出租合同为依据确定房屋归属。通过法院合法抢房,我是有理也没有地方讲理啊。有本人亲身经历的北京三级法院成功案例作证:
(本案是个法定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王兰,继承人有王振、王晓、王韦、王胜)(当事人均为化名)
涉案房产:北京朝阳区某302号楼房(商品房)
被抢302号楼房房主:王晓。王晓相关的302号楼房的证据如下:
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王晓,无共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王晓)、购房发票、王晓向北京工商银行贷款45万及还贷证据。
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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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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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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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按揭贷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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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贷存折流水(王晓本人持有)现金使用折子柜台还款,网银是从王晓另一个银行账户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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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万款项来源于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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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款付款凭证(2014年12月王晓支付,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支付的,肯定与被继承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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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房成员:王胜、王振、王韦。三人相关的证据仅有被继承人王兰签名的302楼房装修合同和王韦签名的出租合同。(原告王胜及王振王韦三人未提供任何出资及借名买房的相关证据)。
王兰以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的装修合同
王晓参与装修并向施工方支付装修款部分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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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王晓参与装修并支付装修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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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韦在京无工作期间在王晓302房借住时将302房其中一间短期出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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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平谷法院、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在此只截取与302楼房有关内容。
平谷法院一审判决书:
原告王胜与被告王振、王晓、王韦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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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振与被继承人王兰原系夫妻,二人生育二女一子,即长女王晓(被告)、次女王韦(被告)、一子王胜(原告)。。。。。。2001年5月,被继承人王兰和王振以交纳首付的形式购买302号楼房。 此房屋登记在被告王晓名下,建筑面积94.75平方米。2001年6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XXX支行出具的住房信贷借款凭证45万元。2002年4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查询表载明:王晓提前偿还本息241 297.62元。2003年4月12日,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302号楼房款发票530 666元。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4年1月13日在京房权证朝私03字第41XXXX号的房屋所有权证设定他项权利摘要及附记载明:抵押人王晓已将本座落全部房产抵押给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XXX支行,贷款金额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抵押期限自2004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已在我局办理房产抵押。2006年6月至2007年12月31日,302号楼房由被告王韦向外出租,月租金800元。后由被告王晓将302号楼房向外出租至今。
本院依法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XX支行调取了被告王晓名下的账户还贷明细,该户自2001年8月31日到2014年11月17日偿还本金358 843.22元、利息117 916.03元,尚欠贷款余额91 156.78元,现每月偿还本息1338.96元。2002年月15日至2006年5月15日偿还贷款本金28 093.37元,利息40 425.77元,共计68 519.04元。
其三,302号楼房是王晓的个人财产还是被继承人王兰和王振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家庭共同财产问题。虽然302号楼房登记在被告王晓名下,但该楼房是谁投资是确定财产的性质问题。。。。。。。首先,被告王晓称是自己交纳的首付11万元是自己攒了5万元,向男友借3万元,又向母亲借款3万元。原告王胜、被告王振、王韦不承认是被告王晓自己交纳的首付。但被告王晓未提供其借款的相关证据,且被告王晓是1999年7月参加的工作,在城里又没有住房,不到2年的时间就攒5万元,不符合当时的情况。其次,被告王晓又拒绝陈述其提前偿还贷款的本息即24.1 29762万元的资金来源。第三、该楼房即使是被告王晓购买,为何装修该楼房是被继承人王兰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并交纳的相应款项以及被告王韦在2006年和2007年作为出租方向承租方出租302号楼房,让人无法理解。。。。。。。故对被告王晓称302号楼房是自己购买,本院无法采信。因此,302号楼房不能认定是被告王晓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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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确定302号楼房不是被继承人王兰、被告王振全额出资购买,被告王晓已经参加工作、被告王韦当时购买此楼房虽未参加工作,但其在2002年7月参加工作后与被告王晓偿还了该楼房的部分贷款,后虽仍在偿还贷款,但被告王韦和王晓均对此楼房进行出租,且直到现在被告仍出租该房屋,其又未提供出租合同。故本院认定302号楼房由被继承人王兰、被告王振、王晓、王韦共有,但考虑被继承人王兰、被告王振所投资的份额较多,被告王晓和被告王韦亦进行了出资,且被告王晓患有血管瘤,故本院酌定被告王振享有该楼百分之八十的份额、被告王晓享有该楼百分之十五的份额、被告王韦享有该楼百分之五的份额。因此,该财产在分出被继承人王兰和被告王振的份额后的一半即该楼的百分之四十的份额是被继承人王兰的遗产。
分析:(一审法院在原告王胜及王振王韦三人没有任何出资证据的情况下,以法院自创的法条“谁投资是确定财产的性质问题”为法律依据,却以装修合同和出租合同夺走房主王晓名下302楼房的85%份额。)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
判决后,王晓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前面与一审内容相同)。。。。2001年5月,王晓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交纳首付款方式约定购买302号房屋。此房屋登记在王晓名下,建筑面积94.75平方米。。。。。。。(这里与一审判决书内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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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302号楼房登记在王晓名下,但王晓对其交纳房屋首付款及提前偿还贷款的利息的资金来源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该楼房是以王晓名义购买,王兰、王合、王晓、王韦参与出资或还款,由此确定302号楼房应由被继承人王兰、王振、王晓、王韦共有并无不当,在份额分割上,亦无不妥。案情分析:
即使二审法院查明的302楼房是王晓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房主王晓提供的证据相符,与一审查明的302楼房情况(被继承人王兰和王振购买)不符,却驳回房主王晓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在王晓提供所有出资证据的情况下,以王晓的资金来源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认为302号房不是王晓的;可是王兰、王振、王晓、王韦没有提供任何出资及还款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王兰、王振、王晓、王韦参与出资或还款,有失公平公正。二审法院认定302房以王晓名义购买没有证据支持(没有借名买房的协议)。购房款由谁支付的就是谁的房子,资金来源最多算作债权债务关系,与房产归属无关,更与本法定继承案无关。法院判决玩文字游戏,曲解事实及法律。302房是银行贷款给王晓的,资金来源于银行,依据法院自创的“谁投资是确定财产的性质问题”,那也应该判给银行80%份额,而不是王兰、王合、王韦85%份额。就算是借钱买房,谁签订购房合同、房产证登记是谁的名字就是谁的。
(平谷法院及三中院均没有采纳房主王晓提供的证据,且不向王振王韦王胜索要任何证据。请注意:王振王韦王胜三人没有提供任何出资、资金来源及借名买房的证据,法院依然支持三人的诉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裁定:
王晓不服一二审判决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高院在再审审查阶段就裁定驳回王晓的再审申请,此案没有能进入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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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北京三级法院新创意:将继承人名下房产转移给其他继承人。本案涉案302号楼房为朝阳区不动产,即使需要确权,也应在朝阳法院以不动产确权纠纷提起。平谷法院对302楼房没有专属管辖权。有争议的财产应先提起确权纠纷,再进行遗产继承纠纷。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非他人名下财产。 我和朋友独自居住302号房,我的父母在平谷生活,一天都没在302房居住过。我父母在94年就从亏损企业下岗。我父母的生活及医药费还要靠我接济。直到近几年国家统一发放退休金,父母经济情况才有好转。我和朋友贷款买房,辛苦十多年,法院通过法定继承案就将活人名下房产当成遗产分配给其他继承人。为偿还房贷努力工作,人到50岁,房产却被法院这么不讲道理的给判没了。本案一二三审法院均声称“谁投资是确定财产的性质问题”,而本案判决显示三级法院用实际行动证明:谁买的房,法官都可以判给没出一分钱的人。好吃懒做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何来公平公正?
首付款中有从王兰处借款3万元。年轻人买房谁不是四处凑钱,偿还后谁还保留借据?且十五年前发生的事情,举证困难。但借款只是债权债务关系与房产权属无关,否则借银行钱的贷款房子产权都属于银行了。首付11万出资,我父亲王振在庭审记录中明确表示是我王晓出的。还贷是从我工资卡之间划拨的。我妈活着,事情还能说清楚的时候,没人对我的房子有异议。本案为法定继承,房产证已经证明302号房不是王兰名下遗产,我已经尽到举证义务。原告未出示302号房是遗产的出资证据,法院认定王兰王振出资80%,为何原告方一分钱证据都拿不出来,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支持在哪里?
法院仅凭装修合同和出租合同就能夺走他人名下房产的85%份额,那房屋所有权证还有法律效力吗?还受法律保护吗?最后,恳请大家帮帮我。在这里跪谢。17180132151 qq3371178242 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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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回复
奇葩的判决书
蓬莱法院出具了一份堪称人类法律史上最为奇葩的重申判决书。详见(2015)蓬民重初字第5号。
一个省级贫困村,举债百余万元上了一个海水养殖场,养殖海域被征,由于补偿款的发放单位蓬莱阁街道办事处极度不负责任,将征迁补偿款发放给了承包养殖户,给村委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无奈之下只有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村委只主张其中30万元,只占补偿款总数26%,远低于村委应得部分。一审法官本着对工作极度负责任的精神,经过认真审理,做出了正确的判决:判令养殖户返还3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二审期间蓬莱阁街道办事处为逃避其应负的连带责任,提交了一份极为荒诞的“拆迁补偿标准的说明”,导致该案发回重审。该说明把征迁补偿款说成是“拆除人工费,燃油费及养植物的损失费用”,而对于百万固定资产投资的“养殖设施不予补偿”,该说明无任何佐证,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做为应该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人,蓬莱阁街道办事处并不是补偿标准的制定者和决策者,对补偿标准乱加说明,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重申法官不做认真调查,全然不尊重一审法官的审理意见,罔顾事实证据,竟然判决百万补偿款全部归属于根本没有任何固定资产投资的承包养殖户,完全置村委几十万元债务于不顾,由此可见重审法官违法枉判到何等程度。接到判决书,全村百姓一片哗然,惊呼“天理何在,公平正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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