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休』青岛人社局发布关于员工没休年假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补偿的典型案例
半岛采访人员 肖玲玲
员工未申请休过带薪年休假 ,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补偿吗?近日 , 青岛市人社局发布一起典型案例 , 就此进行了说明 。
事件简介:
刘某2013年参加工作 , 于2016年1月1日入职某销售公司 , 双方订立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2018年1月1日到期时 , 公司通知刘某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
刘某提出其工作期间 , 从未享受过休带薪年休假 , 故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 。
该公司认为 , 刘某从未向其处提出休年休假申请 , 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 , 每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 , 视为自动放弃当年度年休假 , 其无需支付补偿 。
对此 , 双方发生争议 , 刘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
【『没休』青岛人社局发布关于员工没休年假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补偿的典型案例】裁判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 , 该销售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虽有“每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 , 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的规定 , 但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曾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 , 且上述《员工手册》中规定条款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 , 故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
案件评析: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 , 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 , 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 , 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 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 , 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 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 , 且在劳动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跨1个年度安排 。
本案中 , 刘某虽未提出休年休假 , 但并未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 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 , 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即只有在劳动者自愿放弃年休假的情况下 , 且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补偿 。而“年休假逾期视为作废”的规定 , 明显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
实践中 , 用人单位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 , 需征得员工本人意愿 , 可以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 , 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 经职工本人同意 , 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 但应支付员工未休年休假天数相应三倍的工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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