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合肥一男子称疫情期无聊,捆绑殴打猥亵女同事后被抓

为满足扭曲心理 , 以受疫情压抑为由 , 拘禁殴打、猥亵女同事 。 2020年4月1日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对犯罪嫌疑人叶军(化名)批准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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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军和被害人小美(化名)都是某宾馆的员工 , 因疫情期间无法回家 , 两人一直居住在该宾馆 。 叶军觉得疫情期间太压抑 , 想释放自己的扭曲心理 。 2020年3月16日 , 他在网上购买了一套捆绑束缚成人情趣用品 , 想对小美欲行不轨 。 当晚10时30分 , 见小美一人回房 , 且未将房门上锁 , 叶军趁机进入 。 见小美熟睡 , 将其床头三部手机装进口袋 。 次日凌晨2时 , 小美醒来发现叶军在其房内 , 慌忙逃离 , 但因大门反锁 , 无法打开 , 只好将自己反锁在厨房内 , 叶军几次想强行进入都未得逞 。 18日下午 , 叶军回自己房间拿铁锤 , 将厨房门锁砸坏 。 见小美在厨房内用东西把门封紧 , 门打不开 , 叶军又用铁锤在厨房门上捶出一个大洞 , 从洞中钻进厨房 , 用事先准备好的捆绑束缚成人情趣用品将小美的手脚拷上 。 后还强迫其洗澡 , 拍下裸照 , 威胁如果不从 , 就把裸照散发 。 19日下午 , 趁叶军下楼取外卖 , 小美逃到宾馆地下车库 , 借用路人手机报警 。 2020年3月20日 , 公安机关将叶军抓获归案 。
检察官提醒
任何时候都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 不触碰法律底线 , 切勿以疫情为借口实施犯罪 , 否则 ,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延伸阅读:什么算猥亵罪?猥亵罪判多少年?
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 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 , 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 , 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猥亵儿童的 ,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在社会上 , 妇女儿童都属于弱势群体 , 因此会受到一些道德败坏的坏人的侵犯 。 当妇女或者儿童在遭到坏人猥亵时 , 我们应该果断及时地选择报警 , 对于猥亵罪犯是一定会受到国家法律的惩戒并且判刑的 。
一、什么才算猥亵罪:
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 , 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 , 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 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 能视作犯罪 。 其次 , 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 , 但不 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
强 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 , 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 , 即精神上的强制 , 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 。 那么 , 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 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 , 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 , 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 , 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 迫”以外的“其他手段” , 因此 , 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
3、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
正 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 , 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 。 这一点 , 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 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 。 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 , 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 。 行为人利 用职权引诱女方 , 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 , 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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