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涉海外房产分割,该如何处理

近年来 , 国内的高净值人群乃至中产阶层 , 基于国内房产限购、自己或子女投资移民需求、家族财富传承、全球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等原因选择海外置业 。 胡润研究院与万国置地联合发布的《2017中国高净值客户海外置业展望》显示 , 截至2016年5月 , 中国大陆地区总资产千万以上的高净值人群数量约134万 , 其中有接近50%的中国高净值人群将海外房地产投资作为最主要标的 , 他们平均拥有2-3套海外房产 , 且拥有4套及以上海外房产的人群占比为15.6% 。 同时 ,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日益发展 , 国际交流频繁 , 涉外婚姻逐步上升 , 也导致国内家庭拥有海外房产的比重逐年增高 。
当然 , 近两年受我国外汇管制加强以及多国房地产投资政策监管趋严的影响 , 高净值人群及中产阶层投资海外房地产热度开始下降 。 但是对接近一半的高净值人群来讲 , 在夫妻财产中海外房产是不可忽视也占比相当重的一块资产 。 而当“本是同林鸟”的夫妻 , 出于各种原因需要“各自飞”的时候 , 在无法登记离婚的前提下 , 夫妻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成为唯一的出路 。
那么 , 法院是否会处理夫妻财产中的海外房产呢?
答案是:不一定!
从法律层面来讲 , 法院应该处理海外房产
一般来说 , 既然是离婚案件 , 法院就应该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处理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 。
特殊情况下 , 针对拥有海外房产的中国夫妻的离婚案件 , 法院应对海外房产作何处理?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 ,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 , 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 , 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下称“第二十四条规定”)及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 , 适用法院地法律”(下称“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规定 , 对于有涉外因素的部分离婚案件 , 只要当事人选择在国内诉讼离婚 , 就应该适用中国法律 , 那么从理论上来讲 , 只要是涉及离婚双方的财产 , 不论该动产或不动产是在国内还是在海外 , 法院均应该处理 。
但也有部分法院会认为 ,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 , 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下称“第三十六条规定”) , 诉讼离婚涉及海外房产的 , 应当适用房产所在地法律 , 国内法院不应受理 。
对此 , 我们并不认可:
首先 , 我国在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中采取的是单一制 , 即并未区分动产和不动产;
其次 , 第三十六条规定是在第五章“物权”项下 , 并非在第三章“婚姻家庭”项下 , 不应该适用于婚姻家庭案件;
最后 , 当财产关系依附于夫妻人身关系存在时 , 将夫妻之间的不动产权属纠纷归于夫妻财产关系更具有针对性 , 便于更好地解决夫妻财产纠纷 。
因此 , 我们认为 , 从法律层面来讲 , 国内法院应该受理并根据我国法律来分割海外置业 。 解决了法律层面的问题 , 我们再来看看 , 在个案中 , 法院是否会分割处理海外房产?
司法实践层面:案情不同 , 法院不同 , 处理方式也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 , 呈现出“三不同”的状态 , 即案情不同 , 法院不同 , 处理方式也不同 。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等公开数据库检索 , 我们共挑选出典型案例12件 , 经分析发现:在绝大部分情况下 , 法院会以不同的理由不予处理;少数法院会进行处理;另外 , 针对双方当事人关于另行处置房产或者分割房产的具体约定 , 法院一般予以认可 。
一、法院不予处理的情形
1.法院不予处理的理由:夫妻双方未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协议选择适用法律
案例:林某与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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