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男子服用药酒后中毒猝死,药酒自制者和送酒的亲家谁该担责?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男子服用药酒后中毒猝死,药酒自制者和送酒的亲家谁该担责?】
出于好心 , 将购买来的“治病”药酒赠送给亲家 , 没想到药酒竟成“夺命汤” , 最后导致亲家死亡 。 药酒制作者、药酒提供者 , 谁该承担责任?
近日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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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病疼痛亲家好心荐“药酒”
喝下口唇麻木竟猝死
六合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6年6月 , 老林(化名)自己配制含有“制川乌”等中药成分的药酒 , 老张(化名)夫妇得知后 , 花了900元 , 从他那里买了三瓶 。
2016年7月底 , 老张夫妇觉得饮酒后疾病症状有所缓解 , 就让女儿把剩余的一瓶还没有开封的药酒赠与同样患有腰腿疼痛病的亲家老李(化名)服用 。
2016年8月30日 , 老李吃晚饭时喝了该药酒后身体不适 , 出现口唇麻木、呕吐等症状 , 后送至医院抢救 , 经抢救无效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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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乌头碱中毒身亡
2017年1月9日 ,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 , 中毒原因确认了:药酒中检出乌头碱成分 , 老李符合因乌头碱中毒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的情形 。
乌头类生物碱对迷走神经有强烈的兴奋作用 , 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先兴奋后抑制的作用 , 更有兴奋和麻痹感觉及运动神经末梢的作用 , 使人全身麻木 , 有束缚感 。
这类生物碱还能直接作用于心肌 , 引起窦性、房性、室性心律失常 , 最后造成心室颤动以及停搏 。
制酒者被判刑
经刑事一审法院审理判决 , 药酒制作人老林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四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丧葬费、餐饮费、交通费等共计63931.3元 。 宣判后 , 原告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 2019年4月12日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老李家属在向药酒制作人老林索赔后 , 又向药酒赠与人老张索赔 。
六合法院一审认为 , 老张将自己所有的药酒无偿给予老李 , 老李接受并使用了该药酒 , 双方之间形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
老李家属认为老张赠与药酒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 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 根据法律规定 ,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 , 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
赠与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只有两种 , 即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 。
而本案中的被告老张在赠与老李药酒之前 , 其丈夫为了缓解腰腿疼痛 , 已饮用了该药酒 。 由此可以推定被告应不知晓该药酒存在瑕疵 , 饮用后腰腿疼痛症状有所缓解后 , 基于双方之间的姻亲关系 , 被告将剩余一瓶未开封的同款药酒赠与同样患有腰腿疼痛病的老李饮服 , 以缓解其病痛 , 可以认定被告既未故意不告知瑕疵 , 也未保证无瑕疵的情形 。 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 , 事实依据不充分 , 不予支持 。
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角度 , 本案中两亲家之间的赠与行为系亲属间的人情往来 , 是日常生活中传统朴素的善良风俗 , 不宜在法定之外苛以赠与人过为严格的义务 。
最终 , 老张自愿同意补偿老李家属10000元损失费 , 六合法院认为 , 不违反法律规定 , 应予以确认 。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 , 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二审中撤回上诉 。
药酒成毒酒 , 这不是个案 。 这起药酒悲剧 , 或许能给民间的药酒配制与饮用者提一个醒:私自配制药酒 , 若有不慎 , 非但没法治病 , 还可能丧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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