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鹏律师V」作为律师,我也不知道答案


前些天 , 与几个朋友的闲聊中引出了一个盗窃罪or诈骗罪的问题 , 在一群人各说各有理的态势下 , 亦未能达成共识 。 好奇心驱使小状要刨根问底 , 可没想到研究了数日 , 查阅了大量判例和书籍 , 却使小状更加懵圈了 。 不仅对问题本身得不出一个使自己确信的答案 , 也对审判体系的运行机制更加迷惑 。
问:被告人从受害单位购买废料时 , 使用干扰器对地磅进行干扰 , 致使地磅显示的重量小于实际重量 , 从而达到少付货款的目的 。 该如何定性?
答: 。。。 (鬼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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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讼”网检索数据来看 , 法律实务界对于在被告人向受害单位销售货物时 , 利用干扰器增加显示重量 , 获得更多货款的行为 , 判处诈骗罪没有过多争议 。 而对于小状所列出减少地磅显示重量的情形 , 各地、各级法院的判决及检察院的指控着实令小状大跌眼镜 。
有的检察院指控盗窃 , 法院判诈骗;有的一审判盗窃 , 二审判诈骗;有的一审判诈骗 , 二审判盗窃;有的一审检察院指控盗窃 , 一审法院判诈骗 , 二审又改判盗窃;有的是一个省都判一种罪 , 而更有甚者 , 同一个省的各地却有截然相反的定性 。 总之 , 有点像数学的排列组合 , 考验着一群法律人的智商 。
若不信 , 不妨以“地磅”、“干扰器”为关键词 , 在无讼网检索一番 。
本想做个统计分析 , 但又觉得毫无必要 。 因为即便做了 , 又能分析出个正确答案吗?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 , 有时未必在多数人嘴中 。 小状也不是刑法学家 , 恐怕也解决不了这么一个看似简单却深奥至极的刑法理论问题 , 虽然 , 实务中各地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 怎么开心怎么干 。
顺带扯一句 , 法律这个学问挺公平的 , 不一定是位高者就一定掌握真理 , 有时候看似复杂的问题 , 也许一个普通百姓却能道出真谛 。 就如同昆山反杀案 , 法律人们争得耳红脖子粗 , 而正义的结果早已在百姓的心中 。
有时候 , 回归朴素 , 真谛自来 。
案情简单 , 定性却很乱 , 这么多年过去了 , 却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 这是为什么?为什么最高法不能来个意见?也许最高法也觉得委屈 , 说不定压根没有下面的人来汇报 , 也许大家都觉得案情这么简单 , 凭自己的本事作出判断肯定没有错 , 其他相左的意见都是水平有问题 , 这样的小案子哪里有逐级上报的必要?也有可能 , 某个委员会开个会 , 虽然讨论的很激烈 , 但帽子最大的那个拍了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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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问题本质是司法公平和公信力 。
我们无法说到底是判例法系好还是成文法系更好 , 各有利弊 。 但至少 , 应当在同一个国度 , 同样的简单案情 , 有一个统一的定性 , 无论理论界如何地争议 , 但司法的尺子应当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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