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论 || 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法律环境待优化 | 中国汽车报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 , 汽车的智能化和网联化发展已成共识 。智能网联汽车正推动汽车产品形态、交通出行模式、能源消费结构和社会运行方式等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 , 也为探索解决汽车普及带来的环境、能源、交通等社会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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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制约智能网联汽车发展
当前 , 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已给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带来挑战 。智能网联汽车作为跨产业融合创新产物 , 既要符合汽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 也要与地理信息、网络安全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相适应 。在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中 , 产品管理、交通管理、责任界定、保险监管、网络安全管理、地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规定 , 存在制约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矛盾点和可能触发潜在风险的空白点 , 具体包括七个方面 。
1.现行汽车产品标准中的部分条款不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 。现行技术标准基于传统汽车制定 , 部分条款如“转向操纵装置必须直接由驾驶员操作”与智能网联汽车的本质矛盾 , 导致高级别自动驾驶功能无法上路使用 。
2.部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不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禁止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试车 , 还禁止在公路上检验车辆制动性能;二是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汽车只能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 , 并对驾驶人身体条件、驾驶行为作出严格规定;三是尚未建立自动驾驶系统监管制度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动驾驶功能的使用 。
3.交通行为责任主体与智能网联汽车行为主体不匹配 。我国现行交通行为责任体系以人为核心构建 , 第一责任主体是驾驶员 。而高级别智能网联汽车的责任主体可能会扩展到使用者、生产者、设计者、销售者等方面 , 现行责任体系难以适用 。
4.部分车辆保险法律规定难以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 。车辆保险的本质是承担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 , 现行保险制度与交通行为责任划分高度关联 。随着驾驶主体和交通行为责任主体变化 , 以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为核心的车辆保险制度或需调整 。
5.严格的测绘管理制度或限制部分自动驾驶技术发展 。我国对测绘行为采取严格的管理模式 , 如限制企业采集、编辑加工和生产高精度地图 , 限制车辆在使用高精度地图时进行感知与定位 , 禁止在地图中表达敏感信息(如道路坡度、曲率等) , 地图公开发布前必须进行偏转加密等 。上述规定对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有所影响 。
6.缺少专门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的指导性文件 。自动驾驶网络安全不仅关乎车辆本身 , 还涉及公共安全 。但《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比较笼统 , 难以充分应对自动驾驶汽车带来的特殊情景下的网络安全问题 。
7.人工智能引发的伦理道德问题在智能网联汽车上同样存在 。在人身伤害无法完全避免的情况下 , 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和使用可能会引发伦理层面的拷问 , 这在立法和监管中应予考虑 。
美、日、德等国已就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法律和道德伦理问题进行了探讨 , 并在立法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 。相比之下 , 我国缺少明确、系统的法律法规制修订计划 , 智能网联汽车长远发展面临不确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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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优化需平衡好安全与创新的关系
智能网联汽车法律环境建设涉及多个方面 , 相关法律制修订工作应分领域、分阶段、分步骤进行 。核心是要平衡好国家安全与产业创新的利益 , 在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 推动先进科技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 , 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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