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私募基金有“雷区”,你“扫雷”了吗?


3月9日至今
美股在9个交易日之内上演4次熔断
油价、金价、数字货币价格争相跳水
【「」投资私募基金有“雷区”,你“扫雷”了吗?】在感叹见证历史的同时
也有不少人想起了巴菲特的经典名言
“别人恐惧我贪婪”
「」投资私募基金有“雷区”,你“扫雷”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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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私募基金行业迅速发展
成为不少投资者的热门选择之一
要降低投资风险
首先就要做到知己知彼
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如何避开私募基金投资中的“雷区”?
案|情|提|要

「」投资私募基金有“雷区”,你“扫雷”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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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系基金管理人 , 孟某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 。
2015年7月6日 , 孟某与李某签订《基金代持协议》 , 约定李某实缴50万元 , 由孟某代持 , 以孟某作为名义投资人参与X基金关于Y项目的投资 , 预期投资收益率为超过500% 。 后该项目投资失败 , 李某将孟某诉至法院 , 请求确认《基金代持协议》无效 。
诉讼中 , 李某称孟某曾通过路演等方式非法募集资金 , 孟某还许诺 , 即使投资失败 , 也会向其返还本金并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利息 。 李某主张X基金未经备案 , 违反规定 。 孟某及A公司均认可X基金已募集完毕但未进行备案 。
法院经审理查明 , X基金发行的对象为孟某的88级某校校友和老乡共31人 , 其中21人投资100万元以上均以本人名义购买X基金 , 10人因投资不足100万元由孟某代持 , 上述31人均分别与孟某熟识 。
2017年7月13日 , 证监会某地监督局针对A公司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对A公司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在代持协议中约定保证收益的行为作出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一审法院认为 , 《基金代持协议》的签订人李某确非合格投资者 , 且违规约定了保证收益的条款 , 但其违反的是管理性禁止性规定 , 而非效力性禁止性规定 , 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故协议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 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扫雷”之一:
避免成为“错的人”

「」投资私募基金有“雷区”,你“扫雷”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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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 , 即非公开募集基金 , 是指一种针对特定少数投资者而私下募集资金并成立运作的投资基金 。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 ,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 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 李某通过孟某代持金额为50万 , 未达到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最低限额 , 所以李某不是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
“扫雷”之二:
私募姓“私”不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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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 , 非公开募集基金 ,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 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 且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 顾名思义 , 私募基金的特点之一就是其“私”性 , 在信息披露和政府监管都相对宽松的情况下 , 要求投资者必须是资金充足、经验丰富的 , 有较高的自我投资风险判断力与承受力的成熟投资群体 , 从而防范风险投资教育不足或者风险防范能力较低的投资者陷入投资陷阱 , 或者认知判断有误引发的社会成本与金融损失 。 案例中X基金发行的对象为特定对象 , 且未超出人数限制 , 符合法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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