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别人按喇叭将人打伤被判赔偿又获刑,“路怒”莫触法!
“路怒症”就是带着愤怒去开车 , 俗称“开斗气车” , 在交通违法行为上表现为强行变道、超车、违法抢行、不按规定让行等 。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数据显示 , 近年来 , 因“路怒症”引发的交通事故起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 因“路怒”引发犯罪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 4月9日 , 灵宝一司机因不满后车司机按几下喇叭将其打伤 , 不仅赔偿对方10万元 , 还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期徒刑一年 , 缓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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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当初是自己对交通规则不熟悉 , 后面车司机就是按几下喇叭催促我可以直接掉头 , 我就冲动之下开车追上去 , 和那名司机发生冲突 , 现在想来真的是后悔自己当初的行为……”当被告人申某收到灵宝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判决书后说道 。
经审理查明 , 2017年9月8日早晨 , 在灵宝市函谷路某小区门前路边 , 被告人申某在等红绿灯时 , 因被害人苏某在其后面按喇叭催促 , 使被告人申某违反交通规则 , 被告人一气之下追上被害人与其发生争执 , 引发打架 , 致苏某左腿受伤 。 经法医鉴定 , 苏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 案发后 , 被告人申某与被害人苏某达成赔偿协议 , 被告人申某赔偿苏某损失10万元 , 被害人苏某对被告人申某表示谅解 。 2019年3月15日 , 被告人申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
法院判决
灵宝法院认为 , 被告人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致人轻伤 ,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 应予惩处 。 被告人申某犯罪以后能够主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是自首 , 能够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 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认罪认罚 , 对其可依法从宽处理 , 并适用缓刑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 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 缓刑一年六个月 。
“当初是自己对交通规则不熟悉 , 后面车司机就是按几下喇叭催促我可以直接掉头 , 我就冲动之下开车追上去 , 和那名司机发生冲突 , 现在想来真的是后悔自己当初的行为……”当被告人申某收到灵宝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判决书后说道 。
法官提醒
“忍一时风平浪静 , 退一步海阔天空” , 随着城市汽车普及率的提高 , 司机朋友更要遵章守纪、文明驾驶 , 学会谦让和体谅 , 切勿做“路怒族” , 意气用事导致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 等到冷静下来 , 却已经追悔莫及 。
延伸阅读
路怒症的几种表现
1
开车“骂人”成常态
2
驾车情绪容易失控 , 一点儿堵车或碰擦就有动手冲动
3
喜欢跟人“顶牛” , 故意拦挡别人进入自己车道
4
开车时和不开车时脾气、情绪像两个人
5
前面车辆稍慢就不停鸣喇叭或打闪灯
6
危险驾驶 , 包括突然刹车或加速、跟车过近等
“路怒”者容易触犯的法律问题
“路怒”之时强行超车 , “怒”出交通肇事罪
案例2016年5月9日上午 , 沈某驾驶奔驰轿车在石桥路遇到杜某驾驶的本田轿车 , 就准备超车避开杜某 , 可他往左打方向 , 前面的本田车就往左开 , 他往右打方向 , 本田车就往右开 , 如此持续了好几分钟 。 沈某寻了个空当超车成功后 , 便挡在本田车前不肯避让 , 还故意急刹车 。 杜某气急之下 , 一踩油门欲强行超车 , 由于操作不当撞翻了奔驰车 , 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 交警部门认定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 并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刑事拘留 。
点评这是一起因开斗气车而引发的犯罪 。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 , 行为人只要实施交通违法行为 , 且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 , 即构成交通肇事罪 。 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 ,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构成交通肇事罪:(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 ,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本案中 , 杜某开斗气车 , 又违法强行超车 , 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 且负事故主要责任 , 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 , 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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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别车 , “怒”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
2015年6月24日下午 , 姜某驾驶面包车前往开发区接其亲朋五人 , 行驶至某路口时 , 黄某驾驶的车辆阻碍了姜某正常行驶 , 双方因此发生口角 , 后经劝解平息 。 当双方车辆行驶至某公路时 , 姜某欲超车 , 黄某不让 , 并多次变道和占道 。 车行驶至阜阳北路与龙湖大道向北800米处时 , 黄某降低车速 , 在侧前方逼迫姜某车辆靠左边行驶 , 最终导致姜某的面包车侧翻 , 车上六人受伤(均为轻微伤) , 车辆受损 。 黄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
点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是指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 ,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它与放火罪、爆炸罪等均属于故意犯罪 , 共同本质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 法定刑也相同 , 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 , 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危险方法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险方法 , 如驾车冲撞人群、醉驾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扩散病菌等 。
公路上车多且车速较快,胡乱变线不仅违法 , 而且潜在交通危害极大 。 黄某为了阻止姜某超车 , 多次减速变道 , 这显然是一种危险方法 ,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 从主观方面看 , 黄某明知对方车上载有多人 , 逼堵对方车辆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 , 却放任该危害后果发生 , 其行为显然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路怒”暴打对方 , “怒”出寻衅滋事罪
案例2015年5月3日14时12分 , 张某驾车驶过立交桥时 , 车辆一直处于从左往右第三车道 。 此时 , 驾车并处于第二车道的卢女士突然切换到第三条车道 , 别了张某 , 张某急刹车导致车内的幼儿受惊大哭 , 车也被逼出了三环主道 , 险酿事故 。 张某“路怒症”爆发 , 追上卢女士反别一下后迅速向前行驶 , 卢女士又加速追赶上来 , 再别张某 , 并摇下车窗大吼 。 之后 , 张某将车子向左转向并停车 , 卢女士也被逼停 。 张某下车后将卢女士暴力拉下车拳打脚踢 , 暴打时间长约2分钟 。 经诊断 , 卢女士面部多处骨折 , 轻微脑震荡 。 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 。
点评本案中 , 卢女士有错在先 , 但并不意味着张某打人就“情有可原” , 卢女士挨打就是咎由自取 。 在现代法治语境下 , 任何任性的“以恶制恶”的滥施私刑行为 , 都是非法的 , 要受到法律制裁 。 《刑法》第234条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 , 随意殴打他人 , 情节恶劣的 , 构成寻衅滋事罪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不以伤害程度为要件 , 只要随意殴打他人 , 情节恶劣即可 。 本案中 , 张某为发泄愤怒 , 将卢女士强行拖拽下车 , 当街暴打时间长约2分钟 , 造成卢女士面部多处骨折 , 轻微脑震荡 , 应当属于性质恶劣 , 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 。 由于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是想象竞合犯的关系 , 应当选择一个重罪处理 。 如果卢女士不构成重伤 , 对张某应按寻衅滋事罪处理;如果构成重伤 , 则应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
“路怒症”发作除会引发上述犯罪外 , 还会引发杀人、故意毁坏财物、危险驾驶、聚众斗殴等犯罪 。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 请“路怒族”息怒 , 文明驾驶车辆 。
来源:豫法阳光微信公号
【不满别人按喇叭将人打伤被判赔偿又获刑,“路怒”莫触法!】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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